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小字第00008号 原告彭团伟,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玉军,男,46岁,汉族,农民。 原告彭团伟与被告张玉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团伟撤回对被告张玉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