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南阳市鑫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雨,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 原告南阳市鑫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鑫宇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林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原告业务员王瑞给被告李林送古井贡酒12件,价值10080元,4月16日又送经典老窖10件价值为2700元,被告收到酒后,仅支付了5件经典老窖的欠款,剩余款项一直未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业务员王瑞因业务关系认识被告李林,2014年4月2日原告业务员王瑞给被告李林送古井献礼12件,2014年4月16日送古井老窖10件,被告收到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两份。2014年4月2日欠条上古井献礼写的是单价840元,件数12件,合款10080元。但双方口头约定实际结算按588元每件,每10件送2件。故12件古井献礼实际结算款合计为5880元。4月16日欠条上书写的古井老窖270元每件,合款2700元。但双方约定实际优惠价为每件203元,合计2030元。两份欠条优惠后总货款为7910元,2014年5月20日被告李林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00元,现下欠691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引起纠纷。 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举证的欠款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在庭审中进行了出示和宣读,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购销酒建立关系,被告向原告购酒,收取后在原告提供的欠款条上签字确认,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酒,被告收取后应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其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现被告尚下欠原告货款6910元未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林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9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李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赵显洲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妍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