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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红诉被告彭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54号 原告陈红,女,汉族。 被告彭晓婷,女,汉族。 原告陈红因与被告彭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54号
原告陈红,女,汉族。
被告彭晓婷,女,汉族。
原告陈红因与被告彭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晓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红诉称:2014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分文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彭晓婷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陈红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4年1月23日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
被告彭晓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陈红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23日,被告彭晓婷向原告陈红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陈红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借款人:彭晓婷2014年元月2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彭晓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红借款本金4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彭晓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莞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