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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贞与弓国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3967号 原告陈爱贞,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7号附1号院1号楼14号。 委托代理人李传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弓国庆,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3967号
原告陈爱贞,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7号附1号院1号楼14号。
委托代理人李传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弓国庆,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弓寨村北一街110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贞诉被告弓国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爱贞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田卫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