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冯坤锋,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孟全欣,男,1967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坤锋诉被告孟全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坤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