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