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34号 原告张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永卫,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张天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