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03号 上诉认(原审被告)王炳同,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华祥鹭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神龙数码分公司。 负责人张锦华,该公司数码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充建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炳同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华祥鹭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神龙数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婷、充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围绕上诉人王炳同与被上诉人信阳华祥鹭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神龙数码分公司因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出现了新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关事实发生变化。对于有关事实的认定及处理,从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两审终审的诉讼权利角度出发,对本案予以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