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其生,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超,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其森砖厂。 法定代表人楚其生,该厂负责人。 上诉人楚其生与被上诉人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楚其生,被上诉人曾超的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孙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