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侯献法,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先梅,女,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生,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东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强生所有的豫XXXX号轿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李强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强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强生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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