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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赵傲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桃园社区。 代表人张跃如,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宇,河南明星律师事务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桃园社区。
代表人张跃如,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宇,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王清胜,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傲勋,男。
委托代理人王一民,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赵傲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757-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2014年9月,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价款。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对被上诉人所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的零售价格及批发价格进行鉴定。而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所安装的热水器符合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规格为由,不准许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本案中,只有对合同标的零售价格与批发价格进行鉴定,才能最终认定双方合同价款是否显示公平、是否有必要变更。因此,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具有关联性、必要性,合法性也不容置疑。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明显是以程序审查代替实体审查,仅以被上诉人安装热水器的规格符合合同约定,就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程序上是错误的。且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存在欺诈、合同价格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热水器价格,具体价格待鉴定后确定。一审法院在不准许上诉人鉴定申请的前提下,错误的认定上诉人提起反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继而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更是错上加错。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2014)淇滨民初字第1757-1号民事裁定,责令其对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价格鉴定的请求属抗辩权,其作为反诉请求主张,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