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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这样的判决社会效果好吗? _王久毅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9
摘要:这样的判决社会效果好吗? 【案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花(女,朝鲜族、划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民的财产( 31 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

这样判决社会效果好吗

   【案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花(女,朝鲜族、划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民的财产(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脏款被全部追缴已返还被害人(女),尚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201696,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黑1005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金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金花不服提出上诉。

   【评审】笔者认为,该判决定罪正确,判处罚金2万元,适当。但是,量刑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没有彰显人性化的司法;没有体现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当前司法精神。笔者认为,可以改判非监禁刑,其主要理由是:

     一是上诉人已经认罪、悔罪、积极返脏;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小、社会威害性不大。上诉人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9号《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和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是上诉人患有严重的冠心病不适合监禁刑,非监禁刑有利于上诉人改造,不会威害社会。2016722,北方医院给上诉人的诊断书为冠心病,建议做搭台桥手术,不适合监禁刑;非监禁刑有利于上诉人改造,不会威害社会,社区出具了接收金花非监禁刑在社区改造的建议。上诉人请求改判非监禁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63号《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7条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的同时,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较轻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况,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和第19条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充分发挥非监禁刑轻缓、经济、执行多样的优势,使罪行较轻者避免因被监禁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尽可能减少对其家庭、社会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对立面。的规定。(作者:王久毅)

责任编辑: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