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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索赔,“秋后算账”更要“帮助算账”_邓学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邓学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2
摘要:此文首发于《新京报》2016年11月2日“第三只眼”。 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新规被民间形象

此文首发于《新京报》2016年11月2日“第三只眼”。

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新规被民间形象的称为“秋后算账”条款。

诉讼时效是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它意味着,当权利行使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将不再支持和保护。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期间仅为一年,该诉讼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若儿童遭受性侵害未在一年内起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自此以后将无法再寻求法律赔偿救济。

虽然有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对于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而言,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免太短。这是因为,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本身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依靠其监护人代为进行维权。受社会传统观念、心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不少儿童遭受性侵害后宁愿选择默默忍受,却不愿或者不敢告知其监护人。而即便监护人知情后,也有相当比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放弃法律维权。更有甚者,近年来披露的一些案例显示,儿童遭受性侵害恰恰发生在家庭内部。前述种种都表明,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不利于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进行依法维权。

《民法总则(草案)》新规不是以性侵害的时间为标准,而是从成年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有助于儿童成年后自行寻求法律维权救济。加之《民法总则(草案)》将民事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这意味着一旦草案审议通过,遭受性侵害的儿童可以在其成年后三年内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相较于现有的规定,《民法总则(草案)》新规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十分明显。

尽管如此,新规仍然有其制度盲区需要填补和解决。因为法律维权,除了意愿和能力,还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而现实中,证据不足是性侵维权之路上的一大关卡。以广西百色性侵案为例,“助学达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女童。然而该案开庭审理时,几乎没有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因就是受害人普遍缺乏病历、照片等强有力的证据。试想,如果不能及时的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那么等到成年后拿什么去法院维权呢?由此可见,允许“秋后算账”固然进步,但如果无法解决“即时固证”的问题,那么“秋后算账”的威力恐将大打折扣。

其实,不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资源。以法国为例,检察官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经常代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从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儿童遭受性侵维权,不能单靠监护人,也不能单靠儿童自己成年。社会公益组织、学校、社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应该联起手来,共同建设全方位的安全网络,在监护人怠于履责时直接支持遭受性侵儿童向法院起诉维权或者帮助收集、固定和保全相关证据,等其成年后自行维权。对于儿童性侵维权而言,允许“秋后算账”固然重要,如何集全社会之力“帮助算账”更为重要。

责任编辑:邓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