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笨想013:再读《逻辑哲学论》(十)_莫大可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耕思辑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4
摘要:“命题 6 :真值函项的一般形式是 [P , ξ , N(ξ ) ] ,这就是命题的一般形式”。 其中P代表的是第一个命题,ξ是全部命题,在加上后面的N(ξ),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拓扑空间的构造。而N(ξ )就是拓扑空间的极限点,是在所有命题之外的另一个命题。这样

“命题6:真值函项的一般形式是[P ξ N(ξ ) ],这就是命题的一般形式”。

其中P代表的是第一个命题,ξ是全部命题,在加上后面的N(ξ),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拓扑空间的构造。而N(ξ )就是拓扑空间的极限点,是在所有命题之外的另一个命题。这样的构成结构,用自然数的序列来理解可能更容易,在自然数的[1,,N ,N+1 ]的结构中,1是起点,可以看做是第一个命题。N是代表所有的自然数,可以看做是所有命题。而N+1就是那个边界,即极限点,以此界定着整个命题形式的规定性。

回到这个命题的一般形式中来,如维特根斯坦断言的“每一个真值函项都可以被安排进某个由诸真值函项构成的形式序列之中,而这些形式序列的通项都是[P, ξ ,N(ξ ) ]。”这段话可以这样理解:

P代表任意一组基本命题的全体。

ξ代表任意一组真值函项的全体。

N(ξ )代表的是该真值函项的形式序列中紧接着ξ的那一项。P和ξ代表的是任意一组的基本命题和真值函项的全部。

真值函项是使得一组数为真或者为假的一种关系性质,或者也可以说是使得一个命题为真或者为假的关系性质。为此,维特根斯坦构造了一个真值函项表,他认为所有的命题都可以以此被构造出来。

也就是说,当我们把任意一组命题与其真值函项的命题构成一个集合,也就因此可以构成一个逻辑空间。而第三项N(ξ )作为极限点的存在,就限制或者说规定着这个空间的性质。

因此可以说命题6是一个完整的关于命题的拓扑空间。

责任编辑:耕思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