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风险与防范
来源:哈尔滨律师韩龙明 作者:哈尔滨律师韩龙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浅议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风险与防范 韩龙明 哈尔滨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通过后,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
浅议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风险与防范 韩龙明 哈尔滨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通过后,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身份、地位的转变,由帮助律师变为辩护律师相应的律师的职能、职责也发生了变化,此次修改虽然比旧刑事诉讼法有所进步,但是与国际律师辩护权较之甚远。我们律师界欢呼雀跃、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冷静、理性思考我国刑事法律语境下我们不能盲目乐观、感情用事,要未雨绸缪,居安思危,要缜密、慎独、谨慎地理性用事,要记住生于忧?**烙诎怖帧B墒κ且幻鸥呶V耙担缦占侗鹨虬讣男灾省⒆ㄒ敌圆煌煌T谧莨坌淌卤缁と缏谋”⑾障蟠陨徊恍⌒木腿缌偕钤ǖ幕肪诚拢颐切淌卤缁ぢ墒σ龃笱劬Γ硇陨笊饔Χ浴L乇鹗窍喽杂谏蟛槠鹚呓锥巍⑸笈薪锥蔚恼觳榻锥蔚谋缁ぢ墒Φ墓ぷ鳎缁ぢ墒δ茏瞿男┕ぷ鳎荒茏瞿男┕ぷ鳎睦镉惺迩灞缁ぢ墒υ诖私锥蔚墓ぷ髂诤胪庋樱荒茉浇缋壮匾徊剑裨虮缁ぢ墒Φ姆缦詹谎远鳌?关键词:辩护律师 侦查阶段 风险 防范一、辩护律师权的概念辩护律师权是指辩护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委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一)辩护律师辩护权内涵辩护律师辩护权是私权与公权的结合体,其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授权后即获得公法刑事诉讼法的授权独立于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之辩护或者说正是因为公法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辩护律师的职权与职责于一身,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当事人才委托辩护律师的。只有辩护律师辩护权具备公权的司法性或者公法的衍生或让渡辩护律师的公权强制性、介入的主动性和辩护的对抗性,比如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不被监听权、控告申诉等权利才能在当事人的私权与司法公权之间构建制衡,才能制约监督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等司法权的滥用,才能捍卫、支撑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任。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渊源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权的委托授权,但是辩护律师一旦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后又相对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依据公法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规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唯命是从、为所欲为、盲目辩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有限的言论豁免权,但是我们也要时刻提高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素养,我们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性之师、文明之师、礼仪之师,要互尊互敬,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礼有节地进行辩护。(二)辩护律师辩护权外延辩护律师辩护范围有多大,是否有界限,这个问题在学术理论界、实务实践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不休。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辩护律师功能、职能定位、设计的角度考虑,国家设立辩护律师的制度是从国际、国家视野考虑保护国际****、国家人权,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战略高度公益性出发的。所以辩护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的,所以辩护律师必须依法进行刑事辩护。这里的依法是指依公法即刑事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及律师法等相关规定。既然辩护律师必须依据公法从事刑事辩护,那么我们辩护律师必须强化公法观念、法理。公法是法律没有授权的不可为,而私法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是可为的。因此,我们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必须严格恪守依公法进行刑事辩护,强化刑事法律研修,吃透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内涵外延,深挖其法理及精神实质,使辩护律师降低或者避免刑事辩护风险的出现,以防患于未然。 现笔者仅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范围谈笔者的粗浅的拙见与同仁商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的相关职权,该条规定既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权利的依据,也是其从事刑事诉讼辩护工作范围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超越了该条规定的界限,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帮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监护人办理私人事务,以及进行案内或者案外的律师调查都是不正当的。如果确因当事人的委托需要帮助办理非本刑事案件的私人事务,应该向侦查机关报告并经过侦查机关审查同意。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但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外,实际上也无法调查核实证据,该法第37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说明辩护律师只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核实有关证据,公安或检察等机关的侦查阶段是不可以的。律师会见权属于公权性质,是在行使司法职权的职务活动,在侦查阶段具有保密性要求。律师会见所知案情应当向外界保密,包括不能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不能将与案件有关的外界信息会见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否则可能串供、翻供、改变证人证言、毁灭证据等直接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案情的保密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要求。侦查阶段的任何案情一般都具有秘密性,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将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告知当事人及其亲友,但还不适宜向社会公开,只有审判阶段公开庭审后,辩护律师对案情的保密义务才相应的解除。3.可以抗辩公诉但不该阻碍侦查 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不可以传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方式或者其他反侦查技巧手段来对付侦查讯问。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以逃避罪责追究。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辩护律师没有任何理由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违反该法条的规定。如果发现侦查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实体和程序法的规定可以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犯罪嫌疑人冤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等辩护意见,或者直接控告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但辩护律师绝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攻守同盟干扰阻碍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4.可以为当事人保密罪过但负有法定的重罪报告义务 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包括犯罪事实进行保密,更没有协助侦查机关查明犯罪的诉讼义务,但是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及其司法公益性也决定了辩护律师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出于社会与法律价值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必须根据法定情形(如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知悉的犯罪嫌疑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相关情况,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报告而不能在保密权的法定范围内)有如实批露、报告的义务。附: 作者韩龙明律师、诗人,现为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哈尔滨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助理电话:13945137205 网址: http://www.hrblawyer.net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QQ:375163142,微信:harbinlawyers微信号:harbinlawyers手机:13945137205 Q Q:375163142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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