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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设检察官:强化侦查监督权的益举 _四剑斋主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四剑斋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8
摘要:(网络借图) 11 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充分

派出所设检察官:强化侦查监督权的益举 _四剑斋主


(网络借图)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一直以来,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部门,侦查监督部门都被誉为检察环节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前沿阵地”和防范冤假错案第一关的“把关人”。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配置,侦查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维护司法公正与法治统一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障人权、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主要围绕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和侦查行为监督三个方面展开,其中审查批捕工作一直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心。然而,过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行使,囿于各方面原因,整体上呈现出一种刚性不足、柔性有余、软弱无力的状况,在监督质量、监督效果等方面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人民群众的预期还有一定差距。

在此背景下,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这些改革举措可谓正当时。比如,“以刑事拘留监督为切入点,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制度”,正是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的“不该拘而拘”、“以拘代侦”、“以拘促调”等问题,“对症下药”建设性开展的一项长效监督机制。比如,“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这则是为了“更近距离”的加强对侦查活动的过程监督和同步监督,其制度设计善意自不待言。

毋庸置疑,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直接与侦查机关对接,其监督质效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整体质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为了更好地、更加有成效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当前检察机关除了要加强具体性的改进举措外,还应把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建设这一宏观目标放在重要位置,积极适应侦查办案新变化,完善侦查监督体系。

就此而言,在我看来,以下两个方面还需持续推进: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防范冤假错案,应强化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构建侦查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格局,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要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重点,健全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并利用“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对侦查信息进行分析、梳理、筛选,及时发现问题,适时进行有效监督。

责任编辑:四剑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