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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术语解释全部改革_人半弓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人半弓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8
摘要:改革最早是一种思想,诸如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这样的指导思想,但思想仅是改革的开始,而不是改革的实质,实质的改革必然是一种新制度的确立。因为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只有在新制度确立之后,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才会发生改变,行为所及的各个社会领

改革最早是一种思想,诸如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这样的指导思想,但思想仅是改革的开始,而不是改革的实质,实质的改革必然是一种新制度的确立。因为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只有在新制度确立之后,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才会发生改变,行为所及的各个社会领域才会因之发生变化,改革的目标从而得以实现。

从这个角度讲,实质性的改革应该是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正是这项制度的确立,使农村迅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将“承包经营权”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原本只有一个权利,即集体土地所有权,这是公有制的权利形式,这种权利由集体共同行使、共同收益。发明“承包经营权”之后,原来的一个权利分解为两个权利,一个仍然叫做“集体土地所有权”,另一个叫做“承包经营权”,由集体和农户两个权利主体分别行使。就是这样一个变化,农业生产效率突飞猛进了,许多人的温饱问题解决了。

这种一个权利分解为两个或多个权利的模式,原来叫做“权利分离”,现在叫做“权利分置”,西方叫做“权利分立”,或者叫做“权利分化”等。其实叫什么无关紧要,就象人的名字一样,主要是用来称呼的。“分立”一词敏感些,“分化”不够吉祥,“分离”比较中性,所以就这么叫了,现在是新世纪了,要有新意,于是又改叫“分置”了。

我觉得准确的叫法应该是“权利分解”,即由一个权利解构或者解体为多个权利,这么叫更符合法律逻辑。

就是这么个“权利分解”的法律术语,可以用来解释全部改革。

一个权利分解为两个或多个权利,权利的数量多了,行使权利的主体多了,但权利的内容并没增加,无非还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主要权能。权利分解作为法律术语也好,作为改革方案也罢,本质上就是将原权利的大部分权能分解出去,拟制出一个新权利。象“承包经营权”就是拟制出来的新权利,但却将原本“集体所有权”中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都给据为己有了。

通常情况下,作为改革方案的新权利拟制出来之后,原权利仍然存在,但已经被“虚置”,新权利在很多方面替代了原权利,关键是新权利借机摆脱了原权利身上被历史和体制所附加的种种桎梏,社会活力就这样被释放了,改革成功了!

我一直认为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最成功的创新是“君主立宪”,君主通过立宪的方式将大部分权力让渡给人民,君主和王国仍然存在,但是被“虚置”了。尊重传统与适应现实之间的完美平衡莫过于此。

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在性质上当然与此完全不同,但在创意上显然有通灵之处。

真正的改革历来都是以打破现存利益格局为使命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重构了农村集体与个体之间对土地财富的利益格局之后,城镇土地就成了下一个目标。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不足的年代,唯有土地才算得上最核心的财富,农村土地之后万众瞩目的当然就是城市土地。

再下一个应该就是同样能够整合资源、创造财富的各类企业。

城市土地改革的方案当然也是“权利分解”,即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解出土地使用权,以及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中分解出探矿权和采矿权等。由此解决了国有土地的私人占有、收益和流转问题。顺便还催生了“土地财政”这种当今最主要的财富聚敛方式,以及房地产这个最暴利的产业。这项“权利分解”措施的影响,如果再往下推演,可以延伸到经济结构、产业政策、虚拟经济、金融风险、GDP等经济学家撕逼的所有话题,或者说:几乎经济领域的全部功过都可肇源于此。

企业体制改革的“权利分解”过程比较复杂一些。第一阶段的方案是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经营权”,中间又夹杂分解出“承包权、租赁权”等,以解决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问题。

第二阶段是从所有权中分解出“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不仅达到了“权利分解”的效果,而且还支撑了公司制度的创建,从而使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形态与公有制下的生产组织方式实现了融合,建设市场经济因此才具备了前提。

第三阶段是从所有权中分解出“股权”,承认股权和所有权都是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国家所有”和“国家持股”由对立走向统一。这是资本市场建制和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融资体制变革、经济脱实向虚和社会债务结构形成的主要原因。

每一个“权利分解”方案都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也勿庸讳言地存在一些副作用。比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断了当年方兴未艾的农业机械化进程;国有土地使用权衍生出了“卖地财政”;法人财产权和股权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触目惊心的腐败问题等。

于是,就产生了解决“权利分解”所造成的副作用的需求,当然改革也需继续推进,最好的方案是既能继续深化改革,同时又能消除积存的副作用的那些制度措施。

企业体制改革的第四个阶段应时而至。这个阶段的核心方案是“加强党的领导”,法律上的表述是明确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党的领导是政治手段,不是新设的权利,所以党领导企业不象是“权利分解”,而更象是“权力介入”,但基于党国一体的前提,也可将之理解为是从“国有股权”中分解出了“党的领导权”,这项权利进入公司治理之后,国家对国企的所有权就体现在两个权利之上:一是股东权;二是党的领导权。

党对企业的“领导权”主要涉及人事、重大决策和纪律监督方面,这既是固有的“权利分解”改革思路的延续,也与我国传承已久的组织人事体制和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有关。

与此同时,农村土地的“权利分解”再次上演,“三权分置”改革方案横空出世。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三权并立,这种方案是极其典型的“权利分解”思路,对于这样的改革,除了在改革理论创新能力方面可资褒贬外,其他似乎无需赘述。

重要的在于未来之路。

未来之路似乎仍要依靠“权利分解”。例如曾经讨论过的从“国有股权”中分解出收益权,将企业彻底交给经理人管理;又如从传统“债权”中分解出“收益权”已经成为眼下最主要的金融创新手段,以及国企融资担保的重要方式等。

总之,只要存在过时的、需要被虚置起来的权利,就永远存在通过“权利分解”来回应现实需求,并且回避理论悖论的改革必要性。这一论断,对于政治领域恐怕更有价值,因为政治领域里需要被“虚置”的权利或权力更多。

经济改革的价值实现之路与经济学理论一样,都从数理走向了制度,主要就是因为重视了人的因素,毕竟社会的本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即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控的那些东西。所以,任何改革在进入实质性阶段之后,核心在于制度建设,唯有制度建设!

责任编辑:人半弓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