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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管老大难 环评“未批先建”根在地方利益驱动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贤臻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8
摘要:环评“未批先建”现象的发生,主要与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经济发展冲动有很大关系,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利益集团的阻碍。 如果法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现在未批先建的项目不会出现这么多 最后通牒:限60天内清理完毕。 发布者是环保部,对象是
  环评“未批先建”现象的发生,主要与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经济发展冲动有很大关系,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利益集团的阻碍。

  如果法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现在未批先建的项目不会出现这么多

  最后通牒:限60天内清理完毕。

  发布者是环保部,对象是环评“未批先建”项目。

  在环保部近日印发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力度,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

  针对规划环评“编而不评”“未评先批”“评而不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等屡禁不绝的现象,环保部在2016年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环评制度性文件,构建环评制度的全过程监管:事前预防要推动规划环评落地,实现源头严防;事中要把环评贯彻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现实时的“过程严管”;事后控制要尽快建立责任追究体系,实现“后果严惩”。

  然而,一些地方的环评及环评审批“一边失效一边利益化”地“任性”着。

  “未批先建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很难彻底杜绝未批先建,因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杜绝,“但是能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环保监管上的“老大难”

  何谓“未批先建”?

  “应该是先有环评通过才可以建设,没有这样的前置程序,就属于违法建设”——这是曹明德简明扼要的解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则从法律程序角度,向记者进行了解释:项目的建设开工是指立项完成之后,但是环评属于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部分,“必须在立项阶段就完成。当然,立项的设计包括环评也包括其他的可行性研究,比如说市场的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立项的标志是政府部门出具一个立项建设的批准,尤其是有了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才能开始建设”。

  为何需要这样的前置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立法性的体现,环境保护以立法为主的原则,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把那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不良影响的项目通过环评程序把关,没有经过评定的项目,就无法评估它所造成的影响,没有参考数据。”曹明德说。

  高利红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大量的“未批先建”项目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先征地,但没有确定具体对应的项目;

  另一种是还没有批就开始建设,“前期的资金投入量非常大,就形成一种倒逼的心态。投资集团的利益驱动与当地的利益集团形成利益共同体,再审批的时候,就必须要考虑这个因素,对于环境审批构成了一种倒逼,这样的倒逼恰恰就让环评制度丧失了真正的意义。因为环评的作用就是要在项目施工之前评价一个项目是否具有环境上的可行性,如果先建,就不需要考虑环境的可行性,或者说考虑环境可行性的时候必须要考虑之前投入的经济代价,这样对环境可行性的科学性和严苛性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冲击。”高利红向记者介绍说。

  有业内人士透露,包括电解铝、钢铁这样的高耗能产业,“未批先建”项目比例相当大。清理的难点在于,并不只是数量多,更是因为这些项目一般都属于地方的重点项目,治理所要面对的不只是企业,更有地方政府的袒护。

  最大问题是利益集团阻碍

  两周前,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原主任、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原司长熊跃辉,因涉嫌受贿罪在北京受审。在被控的240余万元受贿款项中,220余万元都来自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

  据查,熊跃辉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拿到了河南三门峡某企业的一个氧化铝生产项目。据证实,当时这个氧化铝生产项目未批先建,而后补环评手续的部分验收工作就由熊跃辉的督查中心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熊跃辉介绍人来做环保工程,不能不办。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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