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正义网桂林12月14日电(通讯员 吴晓燕) 黎某某、刘某甲为了感谢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刘某乙(已获刑)帮其承接学校建筑工程以及为了讨好刘某乙,今后能继续承接教育局的项目,而向刘某乙行贿。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以行贿罪对黎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刘某乙负责本系统内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的计划、招投标及请款审核签字等工作,2014年6月,刘某乙与黎某某商定,刘某乙帮黎某某拿到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学的教学楼加固工程项目,黎某某则将该工程利润的50%送给刘某乙作为好处费。之后黎某某请刘某甲合作并告知要送好处费给刘某乙之事,刘某甲同意。而后黎某某与刘某甲挂靠在某建筑公司顺利承接上述项目。为了感谢刘某乙帮其承接上述工程以及为了讨好刘某乙,在项目上得到关照,能尽快结账,今后能继续承接教育局的项目, 黎某某如约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分三次送给刘某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万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5年6月,刘某乙又与黎某某商定,刘某乙帮黎某某拿到桂林市七星区某学校的屋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黎某某则将该工程利润的50%送给刘某乙作为好处费。而后黎某某挂靠在某某建筑公司顺利承接上述项目。同样为了感谢以及讨好刘某乙, 黎某某如约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送给刘某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黎某某,刘某乙自行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人民币18.6万元, 刘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人民币17万元,黎某某、刘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二提起公诉。[责任编辑:马志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