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县警察不按检察机关意见办案被再次控告
来源:民意网 作者:民意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纪实作品 控告 安徽临泉县警察不按检察机关意见办案被再次控告民意网消息,2016年11月28日星期一,蒋桂芝(孙晓龙夫人)再次发出控告信,控告不按照检察机关意见办案的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警察。2016年11月11日,蒋桂芝(孙晓龙夫人)发出了控告信——《关于孙
纪实作品 控告 安徽临泉县警察不按检察机关意见办案被再次控告民意网消息,2016年11月28日星期一,蒋桂芝(孙晓龙夫人)再次发出控告信,控告不按照检察机关意见办案的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警察。2016年11月11日,蒋桂芝(孙晓龙夫人)发出了控告信——《关于孙晓龙(笔名姚征亿)遭打击报复,被网上双通缉跨省抓捕的控告信》,民意网曾经予以报道。2016年11月16日,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孙晓龙在临泉县的行为已经不需要继续羁押,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临泉县公安局的警察没有依法在十日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因此,蒋桂芝才再次控告他们。蒋桂芝在控告信中说,临泉县公安局的警察不遵守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的意见,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且是对孙晓龙(笔名姚征亿)的打击报复。据孙晓龙的夫人蒋桂芝向笔者介绍,孙晓龙近年来确实得罪了临泉县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和临泉县法院等有关部门。蒋桂芝已经将控告举报信件发送到检察机关。有关事情的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2016/11/29附:控告举报信——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警察违法办案控告举报人:蒋桂芝,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1221196710213764,电话:15155835127。被控告举报人: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的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特举报控告如下。举报控告请求:向被控告举报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追究被控告举报人渎职犯罪和报复陷害的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6日,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孙晓龙在临泉县的行为已经不需要继续羁押,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临泉县公安局没有依法在十日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临泉县公安机关的警察应当依法受到惩处。特此举报控告。此致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人:蒋桂芝(签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