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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替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侵犯了谁的权益

来源: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股权纠纷 长沙律师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事情简介】 神州公司出资1800万设立神舟公司。2009年2月6日,神舟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3000万元。2009年8月1日,神州公司与张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神州公司将其拥有的神舟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张
股权纠纷 长沙律师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事情简介】 神州公司出资1800万设立神舟公司。2009年2月6日,神舟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3000万元。2009年8月1日,神州公司与张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神州公司将其拥有的神舟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张小平,股权转让价格为512万元,无锡西站物流园区管委会以见证者的身份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同日,神州公司与张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神州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前,通过多种形式已经收回其对神舟公司的投资款,张小平同意对该投资款在股权转让后予以补足。股权转让款512万由张小平付至见证方后,由见证方转付给神州公司,协议签订后,神州公司办理了工商股东变更手续,变更为张小平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2009年8月10日,张小平在由李方生签署“请董事长审批”意见,向西站物流公司转账支付512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付款审批单上董事长一栏内签名。同日,神舟公司将512万元股权转让款打入西站物流公司账户,后由西站物流公司转账至神州公司。2010年5月4日,张小平和倪爱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有:张小平将其拥有的神舟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倪爱民:股权转让款为600万元。股权转让以后,张小平对神舟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所有的相关义务和责任都由倪爱民承担,随后,神舟公司进行了工商股东变更手续。2012年7月16日,工商部门核准神舟公司股东变更为许喜红和周潇。2012年9月10日,神舟公司以张小平占用神州公司512万元资金用于支付其向神州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各方观点】 张小平认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存在相对性及权利的对应性,当时的512万元应该由当时的股东按公司约定的分配原则享有,只有当时的公司股东才有权要求其返还此款。因此现在的神舟公司不具有诉讼资格。神舟公司认为张小平和倪爱民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不能排除神舟公司要求张小平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法院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神舟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张小平应该支付的512万元股权转让款实际由神舟公司付至神州的账户的事实,可以初步认定张小平挪用神舟公司512万元的事实。其次,张小平在与倪爱民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处分神舟公司的权利,故张小平以倪爱民在股权转让时对神舟公司的当时状况完全清楚,按当时状况受让神舟公司股权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最后,张小平挪用的是神舟公司的资金而非公司股东的资金,故其认为应由神舟公司原来的股东提起诉讼的抗辩是不成立的。综上,该院判决张小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神舟公司占用款512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律师提醒】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民营公司的财产就是属于公司老板,老板可以自由的处置这些财产。但是,在法律框架内,公司是具有财产独立性的。公司的利润只有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分配方式处理以后,这部分财产才属于公司股东个人所有。本案中,公司代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行为显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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