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出台后行贿案件是否判处罚金的问题解析

来源:赖正直的法律博客 作者:赖正直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问题】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贪污贿赂解释》后,很多法院反映行贿案件审理遇到困难,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新增了罚金刑,而在《贪污贿赂解释》则提高了行贿罪入罪和处罚标准,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即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
【问题】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贪污贿赂解释》后,很多法院反映行贿案件审理遇到困难,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新增了罚金刑,而在《贪污贿赂解释》则提高了行贿罪入罪和处罚标准,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即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贿犯罪,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如何判断是旧法轻,还是新法轻?如认为旧法轻,则适用旧法,不判罚金。如认为新法轻,则适用新法,判处罚金。【争议】在审判实践中,上述两种观点都确实存在,也都能说出一定道理。主张不判罚金的观点认为,新法新增的罚金刑是必须判处的附加刑,法定刑在总体上重于旧法,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不判罚金;主张判处罚金的观点认为,虽然新法增设了罚金刑,但在《贪污贿赂解释》出台后,新法的构成行贿罪的标准从一万元提高到了三万元,从入罪的门槛上看,新法轻于旧法,应当适用新法,对行贿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解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亦即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即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贿犯罪,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不判处罚金。主张判处罚金的观点、也就是主张新法轻于旧法的观点,之所以错误,在于没有搞清楚司法解释的性质。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因此必须依附于法律条文而存在,不存在可以脱离法律条文而单独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刑法领域,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司法解释对刑法条文的依附尤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依据就是司法解释的对刑法的依附性。因此,对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首先用新旧刑法条文进行比较,适用较轻的刑法条文,然后再比较新旧司法解释,适用较轻的司法解释用以解释所适用的刑法条文。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90条行贿罪新增了罚金刑,修正后的刑法显然重于修正前的刑法,因此,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即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贿犯罪,首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第390条,不能判处罚金;其次,应当用《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修正前的《刑法》第390条,以三万元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附录】修九前《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修九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2000年12月)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贿赂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持续更新中~~~~
责任编辑:赖正直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