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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是否表述成年犯罪嫌疑人已封存的未成年犯罪经历?

来源:路在脚下 作者:路在脚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不应表述,但应当将相关判决文书随案移送审判机关。理由如下: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查明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及其经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当然要求,未成年犯罪经历自然包含在其个人经历当中,应当查明。因此,通常情况下,起诉书在表述犯罪嫌
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不应表述,但应当将相关判决文书随案移送审判机关。理由如下: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查明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及其经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当然要求,未成年犯罪经历自然包含在其个人经历当中,应当查明。因此,通常情况下,起诉书在表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对其以往犯罪经历予以表述既是诉讼需要,也是程式化的要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对掌握的已被封存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应当保密。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我国刑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上述情形亦有规定。因此,为了办案安全,防止已封存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公开化,起诉书中不应对上述犯罪记录予以表述,但应当将有关判决文书随案移送审判机关,并就此情况及时与主审法官沟通,协商庭审时相关证据不再出示,不再就此讯问。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经历不作为认定累犯的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前科亦不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因此,起诉书中不表述已封存的未成年犯罪记录不影响案件的量刑,实践当中也是可行的。综上,从规范、安全、可控的角度而言,起诉书中不应表述已被封存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同时,若法院裁决文书对被告人的已封存犯罪记录进行了表述,且进行了互联网公开,检察机关可视案件情况,依据刑诉法或《意见》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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