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来源:路在脚下 作者:路在脚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司法实践 本次所谈的是行政执法案件、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问题,该鉴定意见必须是相应案件办理机关委托合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
司法实践 本次所谈的是行政执法案件、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问题,该鉴定意见必须是相应案件办理机关委托合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未明确行政执法案件、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而且前文中的“等”字也为进一步解释提供了空间。笔者认为,行政执法案件、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均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具体分析如下:一、行政执法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问题对上述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答案是可以。理由如下:第一,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未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产生的鉴定意见是否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认为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上述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第二,实践当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以及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在鉴定意见未作出之前,公安机关一般是按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该鉴定意见通常被视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但鉴定意见作出后,公安机关却以此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证据,法院亦将此作为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进行使用。可见,在司法实践当中,上述鉴定意见也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进行使用的。综上,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产生的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二、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问题所谓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委托合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对上述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答案是可以。理由如下:第一,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还是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所要遵守的规则是一样的,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因此,对于鉴定意见本身而言,其所依据的鉴定规则及其意见的科学性、专业性不因案件类型不同而发生改变,相应的其证据能力也不会因案件类型不同而发生改变。故而就鉴定意见本身而言,其在不同类型案件中是可以转化使用的,只不过称呼会转化成“民事案件证据”或“刑事案件证据”等等。第二,司法实践当中,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以后,相应的其民事部分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顺利成章的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可见,对于刑、民案件,同一鉴定意见是可以转化使用的。如果因为案件类型不同,就认为同一鉴定意见不能转化使用,显然是不符合上述司法实际的。进一步而言,就同一事项在民事、刑事案件中分别作出了不同的鉴定意见,能否武断的认为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而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就没有证据能力呢?显然是不行的,二者更是不可能并存的,鉴定意见必须是唯一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鉴定意见具有唯一性,该特征决定了其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通用性,或者也可以称为平等适用性。综上,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此外,笔者虽然不否认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但其证明力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可能是不同的,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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