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立案追诉、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12月22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12月22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相关规定,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注如下:1、单位行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个人)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其他量刑情节(1)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4)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5)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8)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三、资深律师如何为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辩护了解了单位行贿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行贿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以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单位行贿罪,主观上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因此,如果只是简单的单位交往或合法的馈赠、捐赠,主观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同理,如果主观上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只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些合法事项上尽快按照正当程序推进或处理,为表示感谢而给予部分财物,也不宜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二)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无论是否属于经济往来,只要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便构成单位行贿罪。因此,给予回扣和手续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还要具体看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如果是没有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手续费、回扣,则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定为行贿犯罪。(三)以行贿对象的身份资格作罪轻辩护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行贿对象也是单位,则应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而对单位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则比单位行贿罪要低。(四)以行贿系主动还是被勒索作罪轻辩护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虽然上述规定只在(个人)行贿罪条款中做了明确规定,在其他行贿罪名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立法精神上,其他类型的行贿罪也应该适用。这里要注意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如果最终实现了,即便是背勒索行贿,也构成行贿,但可以把被勒索情节作为一个从轻的辩点。(五)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是认定是否构成行贿罪及具体哪一类型行贿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达到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如, 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涉案金额及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决定着是否属于犯罪,因此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的认定。(六)以是否主动交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为了便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对贿赂类犯罪专门规定了被诉前主动交代的处理原则,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力度也都比自首和坦白要大。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七条规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七)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或立功的特殊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单位行贿罪与其他罪一样,对于存在刑法规定的自首、坦白或立功情节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同时,针对行贿犯罪,国家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予以注意。如,关于坦白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再如,关于立功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第六十八条则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相比之下,前者减轻力度明显大于后者。单位行贿罪往往和受贿罪相连,单位行贿罪中的自首、坦白或立功往往会引出受贿案件,因此要鼓励自首、坦白或立功行为。(八)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单位行贿罪及其他类型行贿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述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瑕疵;(2)犯罪的主动性,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取、要挟被迫行贿;(3)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5)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6)行贿的数额,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量刑轻重;(7)行贿资金的来源,是否属于违法所得;(8)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用途,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是用于其他公益性支出或用于单位、部门等集体;(9)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10 )社会影响大小;(11)是否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等 等。四、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一)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犯单位行贿罪等被判十四年黄光裕,以国美电器发家,成为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的创始人,现代潮商代表人物之一,曾经问鼎大陆首富,2008年却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关于单位行贿的事实为:(1)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被告单位鹏房公司及国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公安部经侦局北京总队正在查办鹏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及北京市局经侦处对国美公司涉税举报线索调查后,经与被告人许钟民预谋,直接或指使许钟民向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总队总队长的相怀珠提出,在侦办鹏房公司、国美公司上述案件中给予关照的请托。期间,黄光裕单独或指使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万余元。(2)2006年至2008年间,国税总局稽查局在全国范围对被告单位国美公司进行税务大检查。被告人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与被告人许钟民预谋,直接或通过北京市局经侦处民警靳红利联系介绍,多次分别宴请负责全国税务检查领导工作的国税总局稽查局孙海渟及具体承办税务检查的北京国税稽查局工作人员梁丛林、凌伟,黄光裕、许钟民及靳红利均向孙海渟等三人提出关照国美公司的请托。黄光裕先后单独或指使许钟民给予靳红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给予孙海渟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给予梁丛林、凌伟人民币各50万元。黄光裕所犯数罪中,法院以黄光裕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二)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亚鹤因单位行贿等罪获刑五年李亚鹤,曾担任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知名地产商。经审理查明:(1)金光华公司为将承揽的深圳市福田区华新村旧城改造项目纳入深圳市福田区上步片区旧工业区更新计划,并成为项目牵头单位,经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被告人李亚鹤决定,分别于2008年9月和2009年1月,向时任深圳市福田区区委书记李×1行贿港币共计400万元(折合人民币3517200元)。(2)2008年至2009年间,在金光华公司参与广东省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津片区河口治理及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汕头项目”)投标的过程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李亚鹤安排公司总经理李×2,以及黄×1、惠×、范×(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贿赂招标方、招标代理方的方式,设置有利于金光华公司的招标条件和评分方法,并组织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泰达公司”)、天津市宁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宁发公司”)两家公司参与投标,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投资实力证明金,代为制作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串通投标报价,使金光华公司顺利中标。法院认为,金光华实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金光华公司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亚鹤作为金光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鉴于被告人李亚鹤能够如实供述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金光华公司向党政领导行贿,影响恶劣,应对被告人李亚鹤酌予从重处罚。法院以李亚鹤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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