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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之道

来源:孙科先律师 作者:孙科先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楼下的小店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采取这种手段默默的在家收了70万。问: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上面是近日,朋友圈里讨论的有趣案例。该案例不仅生动的印证了科技是第一
楼下的小店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采取这种手段默默的在家收了70万。问: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上面是近日,朋友圈里讨论的有趣案例。该案例不仅生动的印证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硬道理,同样说明了科技在让生活变的缤纷的同时,也让犯罪的手段多样化,增加了犯罪认定的难度。该案犯罪手段的新颖性,也激发了我参与讨论的热情,而不再惧漏浅薄。 存在被害人的犯罪中,被害人的识别往往成为判断行为构成何罪的标准之一。从案例介绍中“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由此,可知,消费者消费之后,通过描码支付的方式与店家结帐,无论是店家或是消费者,均是认为彼此两清,互不相欠,否则,他们之间定有一番理论。店家对其经营场所人或是物是有相当的控制支配力的,店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通过其允许的支付方式能够完成支付(即这种方式是店家能够收取)和安全。消费者通过店家允许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时,消费者无从识别二维码与店家的关系以及真伪。消费者对张贴在店里的二维码,通常情况下会认为,与店家存在密切联系,通过此码,店家是能收到支付的。由此,案例中被害人应是店家。 如果另换视角,更能说明店家是被害人,并能说明嫌疑人行为的盗窃属性。我们知道电子支付方式的优点就是便捷,从操作过程考察,支付时在密码输入完成的那一刻,钱款很快就进入店家帐户,此过程的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二维码尤如店家的钱袋,钱款在进入钱袋后就归属店家所有了,如果此时,行为人把店家的钱袋换成自己的钱袋,待消费者支付钱款后,取走钱袋,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还有争议吗?如此,案例中店家是被害人,店家基于其对经营场所的控制支配,其对二维码的真伪有保证义务,如果将消费者视为被害人不仅与社会通常认识相违,而且更加激化矛盾,因为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势必向店家主张权利,这也应是一种利益衡量。消费者完成扫码支付时,店家与消费者就相互两清,互不相欠。如果将嫌疑人的行为评价为诈骗,无论被骗者是店家或是消费者,均与诈骗罪通说认为的“基于被骗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特征不符,本案例中店家没有处分财产自不必多言了,消费者的支付是不是被骗处分财产呢?基于,本文起始的理由,被害人是店家人而非消费者,且在消费者支付完成时,钱款才变为店家的财产,即使店家没有真正的收取到钱款,所以被害人在店家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支付行为不是处分店家的财产。写至此,我的观点也算是明确了,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而非诈骗,在结束之时,我不仅再次感慨,科技也让犯罪手段日新月异了。
责任编辑:孙科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