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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洋案后续:最高法院:刑事违法扣押,本息全赔

来源:张兆松律师 作者:张兆松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热点关注 牟洋案 国家赔偿 牟洋案后续:最高法院:刑事违法扣押,本息全赔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滑璇http://www.infzm.com/content/119516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吉林省公安厅向牟洋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2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730万元。2016年9月
热点关注 牟洋案 国家赔偿 牟洋案后续:最高法院:刑事违法扣押,本息全赔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滑璇http://www.infzm.com/content/119516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吉林省公安厅向牟洋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2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730万元。2016年9月2日,吉林商人牟洋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吉林省公安厅向牟洋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2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730万元。11年前,牟洋名下的吉林市凌山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凌山公司”)因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罚金250万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吉林省公安厅来到凌山公司的关联企业昊大橡塑制品厂(下称“昊大厂”),查扣各类钱款折合人民币2462万余元。尽管凌山公司与昊大厂是两家企业,且凌山公司早已全额缴纳250万元罚金,但十年来,吉林省公安厅缴纳罚金剩余的2020万扣押款一直未能返还。(详见南方周末2016年3月31日《十年前的扣押款去哪了》。)牟洋案卷宗内的一张中国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显示,2004年7月14日,吉林省公安厅曾向“吉林省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汇入2020万元。为此,吉林省财政厅罚没管理工作办公室还出具过一张“没收扣押款通知书”。而就在2004年7月15日,省财政厅罚没办的扣押款专户又向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打款2020万,相关收据下方注有“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交款人”字样。牟洋因此怀疑,2020万扣押款很可能在上缴财政后又退换给了吉林省公安厅。2016年1月,多年“讨债”未果的牟洋向最高法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案件编号(2016)最高法委赔1号。同年5月11日,合议庭组织牟洋和吉林省公安厅对争议的事实、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7月,合议庭来到吉林长春,组织牟洋、凌山公司、德龙公司(原昊大厂)与吉林省公安厅就赔偿项目、方式、数额及具体受偿人等问题进行了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吉林省公安厅同意将侦查期间扣押的涉案人民币2020万元返还牟洋,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730万元;凌山公司、德龙公司不再就该笔钱款提出赔偿要求。为此,牟洋还签订了不上访、不上告等保证书。“因为经过了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有调解的成分在。”牟洋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此次赔偿决定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其中第9条、第11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在刑事违法扣押赔偿领域,牟洋案之前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违法扣押赔偿案。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亲自审结了这一案件。该案中,北鹏公司与辽宁省公安厅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合议庭确认协议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30日内,辽宁省公安厅向北鹏公司返还2008年的扣押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不过,牟洋案的赔偿决定书中并未写明吉林省公安厅的具体履行时间。王殿学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牟洋可随时要求吉林省公安厅支付扣押款及利息。吉林省公安厅应当在7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查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接下来的程序应该很快了,大概下周就会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支付。”王殿学说。
责任编辑:张兆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