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咬人事件,无视规则就活该被咬吗?
来源: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老虎咬人事件,无视规则就活该被咬吗?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文/谭敏涛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咬死人事件舆论热议,从初期舆论来看,指责女游客违规的占据上风。之前,还网传是因为夫妻两吵架,女方下车,所以被老虎叼走,随即,声讨女方的声音便甚嚣
老虎咬人事件,无视规则就活该被咬吗?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文/谭敏涛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咬死人事件舆论热议,从初期舆论来看,指责女游客违规的占据上风。之前,还网传是因为夫妻两吵架,女方下车,所以被老虎叼走,随即,声讨女方的声音便甚嚣尘上。而后,还有传出女游客的身份,各类未经证实的信息引爆网络,但这些,放在老虎咬死人事件中,压根不搭边。据此,我们很有必要从法律、情理和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角度分析此次事件的个中问题。 一、涉事动物园被停业冤不冤?事发后,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有人认为动物园冤枉,甚至于认为动物园还是受害方。原因即在于,是女游客违反规则,不听劝告在园区内的猛兽区下车,所以才导致被老虎叼走,这和动物园无关,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所以,动物园不该被停业。 在本次事件中,女游客的安全意识之弱,当然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女方也必须负很大责任,但是,并不能就此免除动物园一方的责任。在事件未被查清之前,先整顿动物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是尊重生命的体现,无关于动物园冤不冤。在生命面前,动物园的营业应该让路,待查清事实,让类似事件能够再度避免时才营业也不迟。 而一些人反对让动物园停业,只看到了女游客擅自下车的鲁莽,但并未看到园区在管理方面的疏漏和安全隐患。例如,禁止游客下车是园方的警告义务,但是,私家车上出现小孩打开车窗、精神病患者因故打开车门或车窗等行为又如何避免?我们总不能据此说明,这是他们咎由自取? 再比如,私家车在行使过程中还难免会出现车辆故障,驾驶人或车内人员内急,或是就是因为一时脑子短路想下车,面对这种情况,只要有人选择下车,哪怕只有十万分之一可能,园方又如何避免呢?面对几率虽然很小很小的游客擅自在园区下车,园方难道可以以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为由回避责任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只会导致园区工作人员面对游客遭遇不确定的风险而选择消极救助和应对,这样,只会加重游客的危险。这些,都暗含着园方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而这种疏漏,即是园方承担一定责任的缘由。 二、一般人在事发地也会误以为离开园区了吗?这件事,女游客以及其母亲都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可谓不沉重。据当事人同事事后回忆,事发时,当事人并不知道他们还在园区范围内,以为已经出园了,所以才下的车。而之前的2012年,还是在八达岭动物园,也发生过老虎咬人事件,当时,刘老太一行人开车找厕所,在过了几道电子感应门后,行使到一块空旷地,当时觉得那里应该是安全的,车上的人便下车,结果发生老虎伤人事件。这和本次事件如出一辙,也是以为出了猛兽区才下车,那么,这能说园区的安全警示没有问题吗? 在此,我们便要追问,按照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认知,身处事发地,一般人是否也会明知离开园区,一般人下车的概率有多高。这个,如果该案涉诉,司法人员便可以实地调查,以一般人的理解和认知来评判女游客在事发地下车是否有过错,而过错的程度到底有多高。 如果,按照正常理解,一般人多会误以为事发地已经离开了园区,下车并无危险,那么,园方的责任明显要重一些;如果一般人不会认为事发地就已经离开园区,也不敢贸然下车,那么,女游客的责任明显要重一些。 三、园方是否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护和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动物园的安全保护和风险提醒义务,想必各位不会觉得厌烦,毕竟,进入开放性的动物园,没有人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而动物伤人属于特殊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这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即是说,一旦发生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法律即推定动物园应该承担责任,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而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要综合考虑个案因素。例如,园区是否向游客特别警示,告知未出园即下车的严重后果,园区是否随时向游客播送警示信息,防止游客擅自下车,而什么情况下游客才算走出园区,游客走出园区的标志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个案因素。 尽到管理职责也并非苛责动物园,而是为了让动物园尽到勤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防止出现动物伤人事件。对于管理职责义务的注意,应当以一般的行业规则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准,而不是依据动物园单方的评判标准。 每个人都是自身权益的最佳维护者,在本次事件中,女游客当然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第一责任,而不是将生命责任转移到他人的管理责任上,但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亦不能免除,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游客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动物园就可以免责吗?有人认为,进园之前,游客已经签订了安全协议,所以动物园就可以免责。那么,用一份安全协议来决定人的生命,未免太过草率和缺乏审慎。况且,在生与死之间,只间隔了一道可以随意打开的车门,园区方对于生命的尊重,显然不够。 而游客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在法律上算一个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为无效。那么,以为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动物园就可以免责的认知显属不当。 诚如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垃圾一样,这些禁止令对国人的警示可以说形同虚设,当然,不排除更多人在遵守,但也不能排除,一些人在违反。对于违反规则者,我们的惩罚措施应当是让当事者知晓,并可以预见到危险的发生。如果涉事女游客能预见到在园区下车会遭遇被老虎叼走的危险,断不会贸然下车,所以说,这还是轻信和疏忽大意,但女游客的这种心理,很难说和园方的风险提示不到位没有关系。 风险提示,目的即在于让被游客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并大致可以估算出危险的大小,并据此不采取一定行为。那么,在事发地,女游客能否意识到下车即会被老虎叼走呢?是否意识到下车就会面临着生命危险呢?对于这些,女游客下车有错,但是,这种错,是否就意味着必须承受被老虎叼走的全部风险和责任呢?而动物园先前的风险责任书就可以免责到底吗?应该说,不可以。 四、事发后,园方是否尽到了救助职责?事件发生后,我们从视频中也看到,园方的管理车也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但视频之外,园区的管理车如何对老虎进行驱散,如何采取相应救助措施,而这种措施是否又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些,都不得而知,就需要园区方加以证明,救助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但是,事件的严重后果是一死一重伤,那么,管理车的救助职责很难说尽职尽责,这个,还需要进一步查明。 另一层面,园方还需要证明,在入园之前,园方已经对所有游客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以及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而不是仅仅签订一份安全责任书了事。毕竟在很多时候,这份安全责任书没多少人仔细阅读,游客对责任书内的特别条款缺乏审慎的注意义务,这就提醒园方,应当对游客的安全教育警钟长鸣,特别强调和强化游客注意,而不是草草签订个协议了事。 五、女游客无视规则,就活该被老虎咬吗?动物园内禁止下车,而女游客不听劝阻执意下车,所以,是她咎由自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一种声音,但这种结论忽视了另一个规则,那就是,违反规则和承担责任的大小是否成比例。在日常生活中,违反和破坏规则的事例层出不穷,但是,违反规则后果一般人可以预料到,所以,多在推算违反规则的机会成本。而在本次事件中,女游客违反规则有错,但这种规则违反,女游客是否会意识到生命受到危险呢?如果可以意识到生命受到危险,还会断然下车吗? 无视规则即承担后果这句话不假,但是对于违反规则的后果应当是人所共知,并且,对于规则的强化应有区分。将园区警示游客在猛兽区不能下车的规则等同于闯红灯、插队等,显然是弱化了园区的规则强化意识,无异于是说,只要游客违反了规则,就应该承担全部后果,那么,本次事件的一死一伤便是游客责任导致。 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园区方的责任并不能就此免除,诚如前述2012年的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动物园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原因即在于园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游客误认为已经走出园区。即是说,哪怕有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园区方也应该将这种风险降到零,而不是抱有侥幸心里。从屡屡出现的老虎伤人事件来看,动物园方的防护、警告和管理职责显然未能做到尽善尽美,只要有十万分之一的危险,园区方就应该将这种危险系数降到零为之,而不是让这种危险成为定时炸弹。 六、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对于生命的尊重,凸显一个社会的进步,女游客无视规则和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相比,显然是对规则的违反和严重后果之间不成正比。擅自打开车门下车的女游客有错,而且,责任较大,但是,对于野生动物园里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提醒义务,应该再度加强和强化。我们不要让任何游客误以为走出了园区就可以随意下车,而要让所有游客进入园区都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并随时可以听到和看到园区的警示提醒,禁止在园区内下车,和预见到下车的严重后果。 并且,是否走出园区,要让游客有十足的、充分的、足够的把握和评判依据,而不是依靠经验或是常识来判断,这就需要园区方做足功课,在园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什么时候走出园区才可以下车,走出园区的警示标志是什么?这是一个必须强化和明示的规则,而不是一般性的规则。如此,才可能让所有游客免于被老虎咬伤的风险,也才是对生命的最大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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