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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辩护职能_兰跃军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兰跃军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1. 立法确认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在 《认罪认罚试点工作办法》第5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刑诉法,将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修改为“犯罪嫌疑人

1.立法确认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试点工作办法》第5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刑诉法,将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从而引入有效辩护理念,确认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权。待将来条件成熟修宪时,再修改宪法第125条关于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将获得有效辩护权上升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宪法权利。

2.适当提高辩护律师准入资格,逐步实现律师垄断辩护业务。按照一般的职业标准,有效辩护是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假如律师无力为被告人提供任何法律帮助,或者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流于形式或者缺乏实质价值的,那么,这种辩护就不是有效的辩护。大体上,有效辩护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律师要具备为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二是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为恰当的职业判断;三是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四是律师应当尽早会见委托人,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在重要决策问题上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五是律师应当展开充分的调查,收集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且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几个方面要求辩护律师具有相当高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能为被追诉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帮助。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司法资格考试制度显然无法满足所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都从事辩护律师业务。许多律师在法庭上连基本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都不熟悉,只能配合法官进行“表演性辩护”。在无法改变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下,从律师行业出发,完善律师执业的等级梯度,借以施行有效辩护制度。也就是说,对于辩护人的准入制度应实行分层次、分级别改革。首先应当严格辩护人的准入制度,律师作为一个专业的服务群体,与其他行业的重要区别是其法律的专业性,目前刑诉法第33条规定只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必须由律师担任,适用范围太窄,应当将它扩展到刑事诉讼全过程,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从而将非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空间彻底堵死,最终实现律师垄断辩护业务,让当事人得到专业有效的律师法律帮助。十八届四种全会决议提出对申诉案件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就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步伐。其次,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研究和探讨如何在律师中建立分级出庭制度,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执业能力、执业效果、诚信程度等方面评定级别,从而构建律师执业发展的层级梯度。从律师的执业水平、个人素质、社会涵养、专业知识以及执业业绩等综合考虑,将律师划分为一般、中级、高级律师,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适用有效辩护制度中不同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有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则必须由高级律师担任辩护人,以此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改革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并且允许被追诉人选择他所信任的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保障所有被追诉人都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强制性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主要适用于那些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三类特殊刑事案件。这种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导致大多数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无法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更不要说有效法律帮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沈德咏承认,在那些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中,辩护方“无法与控方形成有效的抗衡,庭审的效果大打折扣”,要实现庭审实质化,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势在必行。针对我国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曾提出借鉴德国的选择辩护人制度,赋予被追诉人选择他所信任的人作为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中心改革实施意见》立足司法实践,推动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提高律师辩护率。据悉,目前,浙江、上海等地法院已经实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并逐步提高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律师辩护率,鼓励各地法院参考借鉴。该意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美国80%以上的被告人都获得了法庭指定的律师,1994年,贫困者被指定律师达到800万件。在美国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较高的律师辩护率是美国刑事司法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我国要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必须改革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无论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不认罪认罚案件,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在这方面可以与上文提到的律师分级改革一并推进,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律师种类,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军队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五位一体的律师法律服务类别。

责任编辑:兰跃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