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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背后的司法难题_邓学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邓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8
摘要:此文首发于最高检《方圆》杂志2017年第15期。 炎热的暑假到了,浙江卫视的黄金强档节目“中国好声音”却无法再和观众见面,取而代之的是一档“中国新歌声”的节目。观众熟悉的“the Voice of China”的旋律和“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标识在新节目中都不见踪

此文首发于最高检《方圆》杂志2017年第15期。

炎热的暑假到了,浙江卫视的黄金强档节目“中国好声音”却无法再和观众见面,取而代之的是一档“中国新歌声”的节目。观众熟悉的“the Voice of China”的旋律和“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标识在新节目中都不见踪影。出现这样的变化,很多观众都大呼不习惯。其实这并非是基于节目制作方的本意,而是围绕这档节目背后的知识产权争议被迫使然。

也许很少有人会想到,一档“中国好声音”的节目竟然牵出了数宗跨国诉讼纠纷。原来,一家叫做Talpa的荷兰公司声称自己才是“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名称的合法拥有者。Talpa 公司主张,“the Voice of ”系由其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全球六十多个国家播出。“the Voice of China”之所以在中国落地并经由浙江卫视播出,是因为灿星等国内节目制作公司与其签订了授权许可协议并支付了版权费用。但如今协议到期,双方因版权费用产生分歧,未能续签协议,因此灿星等公司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构成了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边是灿星公司嫌Talpa公司坐地起价、漫天要价不厚道,另一边是“中国好声音”已经积聚起来的巨大人气不断吸引着新的游戏玩家争相加入。很快,唐德影视趁虚而入,斥资5亿元人民币从Talpa公司获得了第五至第八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唐德影视制作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尚未问世,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却依然火热,三方争议由此骤然升级。

撕逼大战瞬间开启。Talpa公司先是在香港申请法院临时禁制令,禁止制作与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随后唐德影视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索赔5.1亿元。正式开庭之前,法院做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等公司在节目制作与宣传过程中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的名称与商标。迫于Talpa公司和唐德影视的司法攻势,浙江卫视只得将“中国好声音”正式更名为“中国新歌声”。

习惯了“好声音”的音迷们,对“新歌声”还真没那么适应。多年来一直赞助“中国好声音”的加多宝,有一句经典的广告词:“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原来的味道”,意图冲淡王老吉更名带来的冲击。“中国新歌声”的节目模式没有改变、嘉宾阵容没有改变、播出平台没有改变,但仅仅因为节目名称变了,收视率却止不住的大幅下滑。灿星等节目制作公司及其隐藏在背后的浙江广电终于憋不住了,选择打破沉默、开始反击。方法很简单,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浙江广电向唐德影视提起诉讼,称“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创造的,要求唐德影视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与此同时,灿星及其关联公司声称将在在荷兰、英国和美国同步对Talpa公司提起国际诉讼。

官司正酣,观众要想在电视机前重温“中国好声音”的美好时光估计短时间内怕是没法实现了。相关诉讼的最终结果如何,现在尚无法预测。但不论法院如何判决,这一系列的诉讼注定会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漫长争夺。也因此,“中国好声音”怕是再也“回不到从前”了。

作为前车之鉴,“中国好声音”背后的司法纷争给观众留下的也许只是遗憾,但给国内电视行业却是一堂很好的成长课程:只有加大原创电视节目的研发,才能有持久的竞争力。简单的抄袭、模仿国外的“电视节目模式”,很可能将遭遇越来越沉重的司法代价。虽然目前还没有立法明确地将“电视节目模式”列入保护范畴,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其也没有明文规定,但鉴于“电视节目模式”凝具了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经济价值,将其列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乃是大势所趋。今后国内电视制作机构在引进国外的“电视节目模式”时,需要明确引进的“电视节目模式”中的核心“模式元素”,及时向国家广电总局进行备案,确定自己的排他性独占权利,防止被诉侵权或者被其他电视制作机构模仿或抄袭。

责任编辑: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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