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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大对介绍贿赂罪的惩罚力度_激情燃烧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28
摘要:在当下,动物保护主义者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劝诫或建议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其实,在反贪污贿赂甚至反腐败领域,纪检监察人士也深刻地认识到:“没有介绍,就难有贿赂。”贿赂,就我们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大多数发生在关系密切的群体内部,也就是熟

  在当下,动物保护主义者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劝诫或建议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其实,在反贪污贿赂甚至反腐败领域,纪检监察人士也深刻地认识到:“没有介绍,就难有贿赂。”贿赂,就我们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大多数发生在关系密切的群体内部,也就是熟人之间;如果是两个陌生人,中间没有跟双方都熟悉的人的介绍,贿赂通常难以发生。原因很简单,关系密切的群体及熟人社会内部容易就违法犯罪等高风险行为建立起特殊的信任关系,或早就存在此种从事高风险行为的特殊信任关系;关系密切群体及熟人之间的违法犯罪信息通常难以外泄;熟人之间泄露违法犯罪信息(即“出卖朋友”、“叛变””、“变节”)的成本比陌生人之间要高得多。

  尤其是在党、国家和习近平总书记强力反腐的当下,陌生人之间的贿赂行为已经很少发生,现在所发生的贿赂及腐败都集中在熟人、以及在跟双方都熟悉的“腐败掮客”介绍下的陌生人之间。因此,如果没有“腐败掮客”从中介绍,当下中国的贿赂现象将急剧减少。

  但是,很遗憾,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很显然,《刑法》对“介绍贿赂罪”的惩罚力度太小,底刑(拘役)和顶刑(三年有期徒刑)都太低,而且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从而入刑。而且,该法第二款竟然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无论介绍贿赂人介绍了多大金额(例如数千万,乃至数亿),如果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即构成所谓的“自首”或“检举揭发”等立功行为),就可以“逃脱”处罚。真是咄咄怪事!

  须知,无论是熟人之间还是经跟双方都熟悉的人介绍的陌生人之间的贿赂,由于熟人的介入,以及关系密切群体及熟人社会内部的潜规则,贿赂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几率比陌生人之间的直接贿赂,要低得多。根据发现的几率越低,惩罚力度就应越大的刑罚学原理,应当加大介绍贿赂罪的惩罚力度,让那些“腐败掮客”知“刑”生畏,望“刑”而退。

  当然,也有纪检监察的同学和学生跟我诉苦,说,查处介绍贿赂犯罪比查处其它犯罪、甚至是贿赂犯罪,要难得多。首先,事实认定难。甲跟乙和丙都认识,但乙和丙不认识,甲介绍乙跟丙认识,然后乙和丙之间发生了贿赂行为,这时你很难找到甲明知乙和丙之间发生贿赂行为的有力证据。其次,适用法律难。在介绍贿赂的场合,在介绍人没有从中得到好处的案件中,自然按照普通介绍贿赂罪予以处罚,当然通常也就是移交介绍贿赂人所在的单位或组织予以内部纪律处分,真正判刑的,少之又少;在介绍贿赂人从中得到好处的案件中,可以按介绍贿赂罪予以处罚,通常要配以罚金的处罚,但也可以按照受贿或索贿罪予以处罚,到底应当按照哪种罪名予以处罚,让检察机关很难拿捏。最后,那些贪腐高官的关系网极广极深,利益链极长极硬,有时真的很难说他与某个陌生人之间发生的贿赂是谁介绍的。通常是很难认定是某个具体特定的人介绍的,更多时候是介绍的人可能很多、太多,那么刑法到底应处罚谁呢?中国有句老话,叫做“法不责众”。要处罚的人如果太多,处罚的难度自然就会变大。

  但,这一切都不应当成为不加大介绍贿赂罪惩罚力度的理由!而且,正是因为查处难,就更应当加大惩罚的力度!只要证据确凿,法律明确,就应当让“腐败掮客”付出代价,尝尝刑罚的厉害!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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