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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交通肇事逃逸认定_温州崔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崔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8-30
摘要:温州交通肇事逃逸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

温州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交通肇事罪

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责任编辑:崔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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