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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法的理念、原则以及环境权构造(大塚直著、张震等译)_朝霞满天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17-08-30
摘要:李成玲,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刊登于《求是学刊》2017年第2期。为方便编辑,已省略相关注释和参考文献。 转载已获作者授权,转载请自行联系作者授权并注明来源。 摘 要: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是体现环境法有别于其他部

    李成玲,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刊登于《求是学刊》2017年第2期。为方便编辑,已省略相关注释和参考文献。转载已获作者授权,转载请自行联系作者授权并注明来源。

摘 要: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原则是体现环境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性所不可或缺的,具有一定的方向引导性和行为准则性。在国际环境法、欧洲环境法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未然防止及预防、原因者负担等等。除此之外,环境权虽被称作权利,但也具有与理念、原则类似的性质。日本的《环境基本法》把可持续发展视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统一的支柱,但没有体现其作为原则的行为准则性;对预防原则和环境权没有明文规定;对原因者负担原则只做了有限的规定。鉴于这些理念与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重要性,今后修改《环境基本法》时应当加以明确且充实的规定。

关键词:环境基本法;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环境权;原因者负担原则

一、引言

日本《环境基本法》中规定,该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包括“享受、继承环境赋予的恩泽”(第3条)、“构建减少环境负担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第4条)、“通过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地球环境的保护”(第5条)。这些基本理念与原则一直被认为是环境法的核心,展示了环境法的独特性。在《环境基本法》制定20周年之际,再次提出有关基本理念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围绕这一问题,本文拟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基本理念与原则的意义,然后依次论述可持续发展原则、未然防止及预防原则、环境权、原因者负担原则。最后,将提出《环境基本法》应该修改的要点以及相应的修改方案。

二、基本理念与原则的意义

在国际环境法、欧洲环境法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未然防止及预防”、“原因者负担(污染者负担)”等等。除此之外,“环境权”虽被称作“权利”,但也具有与理念、原则类似的性质。这些理念或原则,有的在日本《环境基本法》中明文列为基本理念,有的则不是这样,但都能在日本《环境基本法》中寻到某种根据。

在这些理念或原则当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整个社会要追求的目标;“未然防止及预防原则”是实施环境政策、对策的相关原则,是决定环境管理水平的一个准则;“环境权”是从主体的角度看待环境保护问题时的抽象性权利;“原因者负担原则”是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费用负担原则(详见下图)。

本文所说的“原则”、“法原则”,不一定在法律条文中直接表现出来,却蕴含实体法应当遵循的方向。“法原则”不同于可以确定适用(要么有要么没有)的“法规则”,而是把对法律问题的推理引导至一定的方向。

“法原则”的作用可以列举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原则”为实体法的制定提供应当遵循的一般方向(对立法机关的作用)。第二,行政被法令授予权力时,“法原则”可以作为行政决定的准则发挥作用,或者说,当法令的规定有裁量、解释的空间时,“法原则”可以将裁量、解释引导至一定的方向(对行政机关的作用)。第三,“法原则”为法院解释、适用实体法提供指针(对法院的作用)。此外,还有人指出,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行为者可以使用“法原则”为自己的主提供正当依据。

按照这样的作用定义“法原则”的话,前面提到的三个基本理念与原则几乎都有这样的性质。把基本原则理解为可以确定适用的法规则是错误的做法,同时,认为基本原则没有效力、毫无意义也是不可取的做法。当然,既然称为“原则”,就要展现一定的方向性。所以,正如后文所述,关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存在这样的问题:它能否被称为法原则,要成为法原则应该蕴含哪些内容?

对于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是为了环境法这一独特固有的“法律领域”的发展所必须的。也就是说,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具有在一般行政法领域中没有的独特性,以行政法以外的领域为渊源。前面提到的三个原则以及环境权,是以国际法、宪法、民法、经济学等为渊源。当从环境的角度设定一定的目标,整个社会要朝着这样的目标发展时,这些理念、原则以及环境权就是不可或缺的,构成了环境法、环境法学的核心。

第二,既然前述的三个原则以及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发展所必须的,那么,按照现在的《环境基本法》等法律的解释被视为“原则”的,就应当期待通过明文规定被视为“原则”。这点将在本文的最后加以说明。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SD)

(一)国际法上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1992年的里约宣言中,第1原则、第3至第5原则都提到了可持续发展。之后,在199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第四届大会上提出的专家部门会议报告书中,列出了指向可持续发展的19项国际法原则及概念。主要包括相互依存及协调统一;发展的权利;对安全的环境享有的权利;均衡;自然资源主权与领域管理责任;环境损害的防止;预防原则;全球合作的义务;人类的共同财产;跨境合作;公众参与;信息获取等方面。另外,2002年国际法协会(ILA)上通过的新德里宣言对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定义提出了以下7项原则。(1)确保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国家义务;(2)均衡的原则及贫困的消除(包括不同代人之间的均衡以及同一代人之间的均衡);(3)求同存异的责任原则;(4)对人类健康、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的预防处理方法;(5)公众参与原则及对信息的获取、对司法的利用;(6)善治的原则;(7)人权及社会、经济、环境上目标的协调统一以及相互依存的原则。

这些原则或概念包含着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因为包含各种各样的要素,所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也被视为超越原则的概念。但在国际法上,一般而言,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最核心的部分。在国际法学上,关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就存在着这样一个根本的课题:环境与发展是“并立关系”(Sands)还是“对抗关系”(Pallemaerts)?

(二)各国国内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责任编辑: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