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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学的时代使命_朝霞满天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17-08-30
摘要: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学的时代使命 此文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二届(总第五届)理事会上的讲话。特选此文,以飨读者。 首先,我热烈祝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二

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学的时代使命

此文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二届(总第五届)理事会上的讲话。特选此文,以飨读者。

首先,我热烈祝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二届(总第五届)理事会胜利诞生!

热烈祝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的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光荣当选!

热烈祝贺以吕忠梅教授为会长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新一届领导班子光荣就职!

衷心祝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吕忠梅会长和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兴旺、为中国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再立新功、再创辉煌!

下面谈几点感言: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应该始终将推动和促进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工作放在首位,将环境资源法学的创新研究作为重点。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生命力在于法学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生命力旺盛的标志在于创新研究。

在中国,搞法学研究光荣,搞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更光荣;法学研究创新难,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创新更难;法学研究创新研究空间大,环境资源法学创新研究空间更大;法学发展前景美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前景更加美好。

难在你很难改变环境资源法律工作者自身的知识结构,难在你无法改变中国的特定国情(五千年文明古国),难在你无法改变所处时代的发展趋势(当代中国的兴起),难在你无法摆脱法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特殊使命

第一、目前中国非常需要加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一定要成为繁荣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促进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的坚强堡垒和主要阵地。

我讲这点是有历史教训的。大家知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到1978年国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这段时期,特别是1957年以后,除刑法之外的私法和其他法律几乎处于被取消的状态。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们环境资源法与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基本处于同等的地位,环境资源法学曾一度相当活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以追求GDP为主要目标的政绩观的影响下,当初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教学的学者和老师纷纷下海、经商、从政、改行(只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十几位教师坚持了下来),结果拉开了环境资源法与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的差距。现在时代不同了,党、国家和人民非常重视和关心环境资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我们环境资源法律工作者一定要珍惜大好时机,坚守阵地,努力繁荣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促进环境资源法治建设。

环境资源法是专门适用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的法律,是直接、专门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服务的法律。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主阵地和根本措施,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干线、大舞台和着力点。虽然中国的大多数法律都与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或者说其他法律部门都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存在联系,但谁也不否认环境资源法律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具有特别紧密、直接和主要的关系,有关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体现在环境资源法律中。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能源)、进行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也就是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甚至可以用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来代表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法律体系或作为其主体和标志。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万能的或包揽一切的,法律的类型化或将全部法律分类就是为了明确或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适用范围或调整对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从“四位一体”扩展为“五位一体”(“四位一体”中的四位是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中的五位是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这“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对应着全体国民的经济、政法、社会、文化、生态五大权益),不仅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份量和特征,而且说明环境资源法在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份量和特征。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特征和特色不是像其他法律部门那样基于传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是基于或源于“五位一体”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看不到环境资源法的特征和特色,实际上是看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特征和特色。

环境资源法学是与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活动紧密联系的法律二级学科,是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服务的新兴法律学科。包括绿色文明、环境文明在内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桂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及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协调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继承和超越,生态文明社会是对工业文明社会的继承和超越,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社会具有许多不同于工业文明、工业文明社会的特点。中共“十八大”报告不仅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扩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而且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突出地位”的高度,确立了“加快”、“大力”、“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科学地阐明了生态文明社会与“五型社会”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与“五大建设”的关系。虽然其他法律学科都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存在联系,但谁也不否认环境资源法学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具有特别紧密、直接和主要的关系。作为直接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服务并提供法学理论支撑的环境资源法学,必然具有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学科特点。

责任编辑: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