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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欺诈行为一定是诈骗吗?_晏贵宾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晏贵宾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小霞由于诈骗被判刑目前还在缓刑考验期,可是她又摊上事了。又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如果后罪成立,那么判三缓四的刑罚就会被撤销缓刑,和新罪数罪并罚后执行刑罚。 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小霞后一个行为是否够罪,如果不够罪,就可以继续接受社区矫

  小霞由于诈骗被判刑目前还在缓刑考验期,可是她又摊上事了。又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如果后罪成立,那么判三缓四的刑罚就会被撤销缓刑,和新罪数罪并罚后执行刑罚。

  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小霞后一个行为是否够罪,如果不够罪,就可以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继续缓刑考验。如果够罪,则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埋单,承受相应的处罚。

  那我们来看看,小霞的行为是否够罪?

  2016年5月1日小霞租了一套楼房,和房东签订了2年的合同,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约定半年租金6500元。小霞租房是和他人合伙做理疗生意,她交了保证金和半年房租后,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就开始营业,结果只做了几个月,合伙人撤回设备,无法继续经营。小霞随即打出房屋出租的广告,于2016年11月1日和志学签订1年租房合同,签合同时声称房子是自己的,他们约定半年租金为7200元,并当即支付半年的租金和2000元保证金。就在签订合同当月,小霞又称父亲住院志学则又支付了半年租金,小霞则随后给房东支付了半年租金6500元。

  到了2017年5月份,房东向小霞催要下半年的房屋租金,但是小霞由于孩子出车祸在省城治疗,便推脱说到月底支付租金。房东连续催过几次后,便上门查看,发现房屋已经被小霞转租了,这时的志学方知被小霞欺骗了。

  房东和志学经过协商续订了租赁合同,房租从2017年6月份开始算起,至于志学和小霞的经济账,房东一概不管,让他们二人自行解决。房屋问题解决了之后,志学则联系小霞退钱,小霞说她手头紧尽快筹钱偿还,志学催了两次后便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了。公安机关受理后立为刑事案件,并对小霞进行上网追逃,后小霞去该派出所为孩子办理户口时被扣留,进而被刑事拘留,并以小霞涉嫌诈骗16400元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本案由于小霞有诈骗前科,给人的第一感觉其确实有诈骗嫌疑。但细细研究琢磨,不难看出小霞转租的行为符合民事活动当中的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房东完全可以以民事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房东确实也这样做了,在本案中由于小霞用转租费用缴纳房东租费,房东也没有任何损失。至于志学的损失,也完全可以用民事法律关系来救济,比如可以调解解决,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至于小霞编造房屋是自己的行为,也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可以用民事法律来救济,不应按照刑事诈骗处理。

  经过工作,小霞家属积极赔偿了志学的损失,得到了志学的谅解。综合上述原因,检察官做出了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定。

责任编辑:晏贵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