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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出台心理卫生条例防止“被精神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法制网 深圳市拟出台心理卫生条例防止“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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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出台心理卫生条例防止“被精神病”

  立法防止“被精神病”和保护精神病患者隐私等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记者注意到,与之前的修改建议稿相比,草案明确了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相关权益,规定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心理疾病已经成为影响现代人身心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据调查资料显示,深圳市成年居民精神疾病的终身患病率达21.19%,呈上升趋势。相比于1996年的调查,深圳市精神疾病患者增加了3.48倍,神经症总患病率增加了2.73倍,重性精神病总患病率增加了两倍。据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邹光宇介绍,深圳市近年来平均每年有2000人自杀,这一数字远高于深圳市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

  在今年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和第九次会议上,心理卫生条例草案已经两次被提请审议,由此足以说明,深圳市立法部门对该项法规的重视程度。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了草案的审议结果。与修改建议稿相比,草案明确规定了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相关权益,进一步充实了诊断、治疗方面的有关规定,如精神障碍患者对其诊断、治疗应当享有知情权,自主决定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等。

  据了解,因向心理咨询机构咨询的人不仅有求助的人,还有其他各种有咨询需要的人,而患有精神障碍的人有的仅为轻度的功能损害,为此,草案对心理卫生服务对象的称谓更为客观、中性、谦和,体现对相关人士的尊重,全面采用“心理咨询来访者”和“精神障碍患者”的表述,替代之前修改建议稿中的“心理咨询求助者”和“精神疾病患者”。

  草案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也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如果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草案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的治疗活动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规范,如不得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非诊断、治疗目的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未经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为精神障碍患者而拒绝或者推诿诊断、治疗就诊者的其他疾病。

  草案还删除了修改建议稿规定的“对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心理卫生服务”,“岗位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理由是这样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过度关注,让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并有可能形成标签式的歧视现象,反而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草案关于心理咨询资料的保管规定比修改建议稿更为严格,规定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量、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转让。心理咨询机构歇业、结业的,应当通知来访者在六十日内取回前述资料;逾期不取回的,应当予以销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