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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执行的机遇、挑战与应对(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4.发挥网上查控与网下制裁的双重功效,全面增强执行威慑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克服大数据技术无所不能的错觉,需将大数据技术与传统威慑手段进行有机融合,令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进行优势互补。其一,应加大被执行人财

  4.发挥网上查控与网下制裁的双重功效,全面增强执行威慑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克服大数据技术无所不能的错觉,需将大数据技术与传统威慑手段进行有机融合,令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进行优势互补。其一,应加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的线下制裁力度。根据执行云计算平台得出的数据,一旦确定被执行人实施了虚报、漏报财产等不实行为,执行法院则应采取线下强制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惩处,以维护线上反馈结果的权威性。其二,应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及时采取反制措施。大数据系统一旦反馈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实施了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院当迅速依职权启动反规避执行程序,或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移交所反馈的证据等形式,依职权或引导申请执行人采取另行诉讼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有力反制,令被执行人为此付出法律代价。其三,须加大执行财产控制与惩罚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双重功效力度。大数据所反馈的信息一旦显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自动履行的,执行法院当不再急于将财物扣划到位,而应当在确保财产不失控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以迫其自动予以履行。宽限期再不履行的,再予以惩处,通过罚当其责的形式,迫其讲求诚信、恪守信诺,以净化执行环境,促进社会诚信。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