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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草案引热议 专家回应三大焦点问题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万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31
摘要:新华社发 大巢制图 法制日报记者 万静 8月29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使得我国现行18个税种有望增加至19个。 此次草案一出,其诸多规定便吸引各方关注。比如,排污费“税负平移”到环保税,环保税的征

 

环保税法草案引热议 专家回应三大焦点问题

 新华社发 大巢制图

  法制日报记者 万静

  8月29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使得我国现行18个税种有望增加至19个。

  此次草案一出,其诸多规定便吸引各方关注。比如,排污费“税负平移”到环保税,环保税的征收对象跟现行排污费相衔接,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草案设定的征税标准,虽然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税额下限,不过赋予了地方制定浮动税率的权限。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其中包括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就此次草案的相关热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业内法律专家。

  碳税是否应该入法

  此次不纳入并不代表以后不征收

  此次草案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其中包括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为,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对于是否应该征收碳税,在业内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向记者透露,环境保护税曾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拟把二氧化碳作为一个税目纳入征收范围,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最终写进此次草案当中。

  “但是,这次没有纳入但并不代表以后不征,征税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施正文分析认为,这其中原因除了有考虑税负的因素外,还与二氧化碳排放对环境污染程度相对较小有关。“这次征税范围,主要限于排污对环境造成的直接污染。”

  另外,鉴于目前国际上气候变化的应对并没有达成统一共识,发达国家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承担较少,“这种情况下,我国率先开征碳税,可能会对我们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施正文指出,气候变化更是外溢性的全球公共产品,别的国家如果不限制我国即使限制,效果也不会理想。据了解,现在全球并没有整体方案,其他国家开征碳税的也很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天龙认为,在我国开征碳税确有必要。在他看来,开征碳税减排的目的和范围更为明确,实际征收效果也更优。而且,“碳税的开征还可以优化环保税的税制结构,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实现整个税制结构的完善。但碳税开征不可操之过急,需要在充分把握的基础上循序渐进。”

  税率是否合适

  应从实际治理成本确定税额水平

  税率是税收征收的核心要素,关系到环保税的税负水平和调节力度。从目前草案公布的情况看,基本上是平移了现行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

  对此,施正文认为,此举无疑是基于稳定税负的考虑。但从对污染治理的效果来看,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治理成本来确定税额水平;应当区别达标排放和超标排放,设计差别税额,以激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进行末端治理,但也要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

  所以,“应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各税目的税额标准进行科学测算,不能完全拘泥于现行排污费的标准,以使税额水平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和有效。而且对于超标排放适用较高的税额,其累进方式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消除全额累进税率在污染物排放量临近级距点时出现的税负不合理问题。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既然已经明确环保税的目的是保护环境,那么税率的设定就应该加大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使环保税真正发挥功能”。

  刘剑文建议,税率的设置应在现行排污收费基础上适当提高,促进重污染企业转型,倒逼企业技术改革与创新,由此,钢铁、煤炭等企业会受到较大影响。环保税的税率应实行差别化对待,比如对一些绿色低碳企业和积极研发节能减排、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则适用较高税率,让环保税真正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征管责任如何分配

  应明晰税务环保部门法律责任

  环保税是十分专业的税种,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因此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这一创新模式也受到专家关注。

  刘剑文认为,环保税法在制定时,必须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在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别是出现纳税争议时,纳税人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分别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急需明确的关键。”刘剑文说。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就环境保护税法的征求意见稿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修改建议。他认为,环保税涉及税务、环保部门协作事项较多,环保税法在征管层面的规定,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办理,对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在此明确。同时,税务、环保部门协作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事项,不宜在法律中具体明确规定,更适合由国务院在制定实施条例时给予规范和确定。

  李万甫还建议,尽快出台环保税法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比如,环保税的征收涉及环保与税务两个部门,彼此之间既无制约机制,也无相互监督机制,“仅仅是环保部门端什么菜,税务机关照单全收。而环保部门是否涉嫌少报、瞒报甚至错报污染监测信息导致税收额度有误,税务机关缺少质疑的话语权。”

  一旦开征以后,如果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征收的额度提出疑问,税务机关也会因难以作出专业性的回答,而导致工作陷入困境。

  “同样,环保部门也无法定权力监督税务机关的征收是否合法合规,税务征收是否少征或错征,环保部门也无从知晓。协调不好,就会出现扯皮,导致税收工作陷入尴尬境地。”李万甫说。

  法制日报北京8月30日讯

责任编辑:  法制日报记者 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