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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法律知识传播的重要渠道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谢晓尧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方日报》上整版刊登了201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由于采取了网络票选方式,使得更多公民参与其中;通过案情简介和入选理由,传递最基础的法制信息;通过裁判文书,呈现了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让外行看
人民法院报


  谢晓尧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方日报》上整版刊登了201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由于采取了网络票选方式,使得更多公民参与其中;通过案情简介和入选理由,传递最基础的法制信息;通过裁判文书,呈现了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让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相得益彰。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赞赏。笔者由此想到,如何发挥案例这一非常可贵的司法资源,让个案成为人们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途径。

  案例因不同的类型和性质具有不同的功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适用;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都会以不同形式公布各种大案和典型案例,具有较为强烈的司法政策导向和宣示功能。其实,案例最为基础的功能是学习,案例的形成、累积、加工、传播与记忆,体现了人类对实践理性的动态学习过程和学习能力,案例这一知识资源必须作为学习机制去认识,高度重视其知识传播功能。

  首先,从知识的获取来看,案例的生成建立在高度竞争的思想基础上。诉讼作为利益争端的解决方式,是一个理性论辩与求证的竞争性平台,在高度的利益对抗和尖锐的思想交锋中,人类对实践性知识的认识与获取更为公正、客观和深邃。这些从司法狭缝中产生的经验之物,经由裁判文书的过滤,最终沉淀成一种司法理性和公共知识。如果说,市场竞争产生了物美价廉的消费者福利,那么,高度思想竞争生成的案例资源,实际上是蕴藏公共知识的巨大宝库,使我们分享先人的经验与智慧成为可能。说得更为直白一些,案例是典型的学习文本。对于法官来说,案例若能有效作为一种资源去利用,本质上就是建立了一种日常化的学习和培训机制,案例数量越多,学习就会越常规化地进行,知识的获取越不具有外部的强制性,便获得了一种自来的的内在动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从先前经过深思熟虑的判决中吸收知识养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业务技能也会越加娴熟。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隐含在案例背后的是行为模式的价格信号,通过学习先例,能发挥经验知识的导向功能,增强了个人行为的可预期性和可计算性。

  其次,从知识的记忆、传播和共享来看,案例以裁判文书为方式向社会提供了一种有组织的记忆,使经验知识的模仿、借鉴和学习成为可能。从司法既判力的角度看,每个特定的案件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这不意味着每一个案例都是孤立的事件,作为经验知识的载体,案例具有信息分发和共享的功能。在许多时侯,我们对法律的估量和理解是通过先例进行的;在经济社会交往中,个人行为选择与利益预期,也是建立在对过往案例的参照基础上,所谓“鉴古知今”。案例超越了特定的时空和人际界限,它以独特的方式为社会事件提供了情节化的共同记忆。每一份判决书实则承载了社会特定事件的集体反思,构成了经验知识的涓涓细流。从这一角度出发,案例不管典型与否,也无论是否具有法律适用意义上的参照价值,任何一个案例都是反思和检讨经验知识的一个鲜活样本。

  第三,从知识形态的加工、转化和编码看,案例不仅仅是经验知识的载体,更是活的法律,是制度演进的源头活水。就单个的案例而言,裁判文书是针对特定案件情节下具体化的、回应性的法律制度适用结果,并不具有前瞻性和普适性。法官在案件中即使存在灵光显现,通常也多体现为司法直觉、顿悟和经验,作为一种隐性知识,它“嵌入”特定案件的背景事实之中,具有难以分离的特质。然而,知识的形态不是不可转化的,案例文本记录了制度知识累积和演变的过程,不同的裁判文书汇集而成在一起,体现了人们探求知识的不懈努力。案例资源的累积,使个案中的司法直觉、顿悟和经验走向了抽象、编码和显性化表达的可能,制度的成长轨迹大致为:个案——经验——试错——模仿——习惯——成文法。易言之,个案的探索与试错,司法经验的累积与沉淀,是制度形成的知识原点,离开了司法经验,任何制度文本就丧失了演进的基石和动因。

  当前,我国法律文本的组织体系、构成技巧和保护水平已与国际社会接轨。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法律生活的实然状态却未能如人所愿,法律实施水平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偏见固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其实,也与法律实施中的经验累积和加工水平有关。比如:最近围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在社会上引发广泛热议,音乐界集体抵制该规定。一个看似符合国际保护通行规则的条文,在中国为什么会遭遇“水土不服”?立法修改中的尴尬局面,或许与草案的制定者对“中国元素”的提炼和把握不足有关。

  要充分挖掘和发挥案例资源的学习功能,必须真正让其成为一种读本。一些部门,案例的评选和公布流于形式,连违法者是谁、违法行为是什么、处罚结果是什么等如此重要的必备要素都付诸阙如,这些丧失基本信息单元的杂料不足以构成“案例”。案例的完整读本都无从掌握,人们又如何能从经验知识的传播中最大限度地受益?

  要完善案例的学习机制,还不仅仅是公开裁判文书那么简单。如何更为充分地挖掘和利用过往司法裁判文书资源,发挥其知识载体和制度源泉的功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创新性思维,比如: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增强网络检索功能;推进裁判文书的数据库建设,加强裁判文书的司法统计和数据开发,使其能服务于司法审判;对过往裁判文书在司法审理中的案例引证做法进行探索和试点;区分案件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的提炼;引导裁判文书服务的中介市场和法律培训等等。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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