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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2012年全省十起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黑龙江晨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去年全省十起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黑老大”郑金龙被判20年 2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了桦南班梓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哈市道外区郑金龙恶势力案件等2012年全省破获的十起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桦南班梓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判处
黑龙江晨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去年全省十起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黑老大”郑金龙被判20年

  2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了桦南班梓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哈市道外区郑金龙恶势力案件等2012年全省破获的十起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桦南班梓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2011年4月7日,哈尔滨一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某向省公安厅举报佳木斯市桦南县班梓博等人敲诈勒索、伤害群众、非法垄断等黑恶犯罪问题。在初查认定班梓博等人具有涉黑犯罪的重大嫌疑后,佳木斯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班梓博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公安机关将班梓博、王某、刘某等4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收缴军刺、砍刀、棒球棍等作案工具数十件,破获刑事案件38起,查明自2005年初至2011年4月,为达到称霸一方、垄断市场、非法敛财的目的,班梓博将景某、王某、李某等几十人纠集在一起,采取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大肆在桦南县等地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11月15日,案件移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10月17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班梓博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2012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孙柏杨恶势力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2年3月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安分局对孙柏杨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先后将孙柏杨、丛某某、刘某某等1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其中7人不满十八周岁)抓获,破获刑事案件5起,查明自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孙柏杨为达到称霸一方、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网罗一批未成年人,多次有分有合地采取威胁、恐吓、打砸等手段对哈尔滨市香坊区老年活动站、歌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7月18日,案件移送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柏杨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与原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两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徐成恶势力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1年6月21日,鹤岗市兴安区公安分局在侦办一起重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郝某等人同时还涉嫌多起刑事犯罪,具有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先后将徐成、郝某、赵某、孙某某等6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4起,查明自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间,徐成等人多次持刀在酒店、网吧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致1人重伤、多人轻伤或轻微伤。2011年11月25日,案件移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7月20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田广福恶势力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09年10月19日,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对田广福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先后将田广福、付某某、赵某某等12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缴获枪支2支,破获刑事案件5起,查明自2005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田广福多次纠集社会人员在宝泉岭农垦地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淫乱、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011年4月27日,案件移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1月18日,宝泉岭农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田广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刘超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2012年2月初,孙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刘超等人涉嫌黑恶犯罪线索后,立即安排专人对该举报线索开展初查工作,先后将刘超、栾某某等2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缴获各类管制刀具20余件,破获刑事案件20起,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2月,刘超等人为了达到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将栾某某、柯某某、兰某某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笼络在一起,通过成立公司,采取威胁、恐吓、利诱、暴力等手段,在孙吴县境内大肆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骗取贷款和伪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大量的农村集体林地和个人林地据为己有,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2年12月31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刘超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李红斌恶势力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7月28日11时许,富锦市公安局接到群众孟某报案,称自己的哥哥被人控制在富锦市的一个宾馆内,其哥哥给他打电话借钱,还说如果借不到钱可能会有危险。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全市的宾馆、洗浴等场所开展清查工作,成功将受害人解救出来。富锦市公安局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李红斌、林某某、张某某等人抓获,查明自2011年7月5日至7月26日间,李红斌等人以富锦市一小额贷款公司为依托,非法发放“高利贷”,在放出钱款无法按时收回的情况下,纠集人员,采取威胁、殴打、辱骂等非法手段强行将多名债务人非法拘禁至富锦市内暴力讨债,致1人轻伤。2012年4月25日,富锦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红斌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赵宇恶势力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5月30日,伊春铁力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伙人将其啤酒经销店砸毁,将人打伤,铁力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开展侦查,先后将赵宇、刘某某等1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查明犯罪嫌疑人赵宇等人为了达到独霸铁力市某品牌啤酒经销市场的目的,从外地纠集社会人员赶到铁力市,对该市的一家啤酒经销店实施打砸行为,并将一人打成轻伤,同时还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2011年11月28日,案件移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4月12日,铁力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赵宇有期徒刑六年;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郑金龙恶势力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2012年3月1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将涉嫌绑架犯罪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郑金龙抓捕归案,缴获自制左轮手枪1支,通过深入侦查,又先后将另外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纪某某、孙某抓获。警方查明,郑金龙系哈尔滨市王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主要成员之一,在王成犯罪团伙被打掉后,郑金龙在逃跑期间继续网罗社会人员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南岗区等地相继实施故意伤害、运输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5月23日,案件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8月17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龙有期徒刑二十年;另外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两个月。

  付文刚恶势力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1年6月27日至28日,绥化市兰西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孙某、姜某报案,称自家住宅门窗玻璃等物品被人砸碎,并被一伙来历不明的年轻人持械打伤。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1年9月5日和6日分别将涉案犯罪嫌疑人付文刚、王某抓获,查明自2009年冬至2011年7月间,付文刚纠集多人,或受雇于他人充当“地下出警队”,或因琐事先后十余次有分有合地在兰西县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致5人轻伤或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价值2万余元。2011年12月16日,案件移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6月7日,兰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付文刚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四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朱寿凯恶势力案件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10月7日6时30分许,红兴隆农垦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在“阿陶酒店”门前被打伤。接到报案后,红兴隆农垦公安局发现宝清县无业人员朱寿凯、邰某、韩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1年10月9日至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朱寿凯、邰某、韩某某等人抓获。经工作查明,为了强行拆迁非法获利,2011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朱寿凯等人组织50余名无业人员带着挖掘机准备去强拆八五三农场的部分房屋时,在该农场的“阿陶酒店”附近与被拆迁户张某等人相遇,朱寿凯一伙将张某等三人打伤(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并将“阿陶酒店”的门窗和酒店展示柜等物品砸毁。同时查明朱寿凯等人还于2011年9月间多次纠集无业人员将八五三农场的多处房屋强行推到,损毁物品总价值高达40余万元。2012年1月16日,案件移送红兴隆农垦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朱寿凯无期徒刑;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 李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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