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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诉市民卡公司强制消费宣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1月7日电 (记者 朱晓颖)记者7日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获知,南京市民于某诉市民卡公司强制消费一案在该院作出判决:市民卡公司制订的《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关于“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对市民于某不具有效力。 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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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1月7日电 (记者 朱晓颖)记者7日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获知,南京市民于某诉市民卡公司强制消费一案在该院作出判决:市民卡公司制订的《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关于“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对市民于某不具有效力。

  原来,市民于某有多张IC卡,故于2012年4月12日申请退还一张IC卡。但被以“卡有弯折”为由拒退押金。当时卡内尚有余额79元,市民卡公司扣除余额的10%,即8元作为手续费。

  于某认为,自己和市民卡公司之间,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充值是预存款行为,用户取回自己的存款合理合法,市民卡公司规定退值收10%手续费,限制了用户的合法权利,变相地强制用户消费,侵犯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他要求为其办理退值手续,并退还押金30元及扣取的退值费8元;确认《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对于某没有效力;市民卡公司就“弯卡不退”及收取退值手续费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市民卡公司则认为,本案所涉的IC智汇卡系小额储值预付卡,依预付卡通行标准,此类卡不记名、不挂失、有退值,2003年起公司增加了退值服务,同时,为遏制退值套现和洗钱,避免资源浪费,对余额在5元以上的IC办理退值作了须收取10%手续费的限制性规定,该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并在《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予以公示,该规定只是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持卡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合理安排充值、退值,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于某要求退还押金30元及退值手续费8元,因于某尚未找到其办卡申请单,于某同意退还该两项费用;于某意图通过个案诉讼的形式否定于某与其他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法院判决,市民卡公司制订的《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关于“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对原告于某不具有效力;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市民卡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