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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无上市资格的房屋 房主负担全部责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陈芳) 于某将没有办理上市交易许可证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因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某被买主诉至法院。近日,该起案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再婚夫妇均购房改房,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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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陈芳) 于某将没有办理上市交易许可证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因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某被买主诉至法院。近日,该起案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再婚夫妇均购房改房,上市交易该经审批

  于某是桂林市某工厂的退休职工。他在2006年底再婚后,购买了位于桂林市秀峰区榕荫路的某处房改房。2010年,于某想出售这套房屋,递去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提交了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房改办审查资料后发现于某的再婚配偶刘某也购买过房改房。根据相关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经过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并且由于于某夫妇均购买了房改房,于某必须补缴超标价款8万元才能取得上市交易许可证。于某对此想不通,认为自己只购买过一套房改房,再婚配偶购房改房也是婚前发生的事情,这超标款怎么也不该自己来掏腰包。于是,于某未去补缴相关款项,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上市交易许可证。

  隐瞒房屋瑕疵,出售反诬起纷争

  虽然一直没有办理房改房的上市交易许可证,但于某卖房的心思却一直没有断绝过。2011年的一天,于某听朋友说起蒋某想购买市中心的房屋,便通过朋友介绍将自己的房屋信息透露给蒋某。两人见面后,对买卖房屋的事情一拍即合,很快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于某将其名下的榕荫路房屋一套售予蒋某,蒋某按房屋现状购入并按现状过户。房屋总价32万;房屋过户税费由于某负担,房改房上市前的公示费、超标费由蒋某负担。之后,蒋某交纳了定金1万元以及预付房款5万元。

  在接下来的办证过程中,蒋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由于之前没有办理上市交易许可证,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两人多次协商未果,蒋某遂将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能解除合同,并要求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争执各执一词

  于某在法庭上答辩称,其本人只购买过一套房改房,并且是再婚前购买,房改办核查信息错误,并且要求补缴超标款的决定也是错误的。争议标的物是政策性住房,需经审批才能上市交易,由于未经审批,买卖合同无效。

  蒋某则执相反观点,其诉称标的物只要补缴超标款,完全可以上市交易,标的房屋房屋不存在法律障碍,并且双方合同约定了超标费的负担方,所以合同依法成立。由于于某怠于办理上市资格证,导致纷争,应担全责,不仅要退还房款及利息,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补齐上市资格 合同有效

  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房改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房改办的通知,标的房屋只要补缴超标款,是可以获得上市交易许可资格的。诉争标的房屋不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范畴,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卖方于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明知标的房应补缴超标款才能上市交易,其在交易时隐瞒了其未办上市交易证的事实,并且签订合同后亦未办相关手续,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于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遂于近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