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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残疾赔偿金“死后索赔”案审结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盐城11月15日电(谷华 慧慧 姚垚)“残疾人意外死亡,不影响其近亲属索赔残疾赔偿金,这项判决在江苏尚属首例,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15日,江苏省首例“残疾赔偿金‘死后索赔’案”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终审维持家属的索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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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盐城11月15日电(谷华 慧慧 姚垚)“残疾人意外死亡,不影响其近亲属索赔残疾赔偿金,这项判决在江苏尚属首例,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15日,江苏省首例“残疾赔偿金‘死后索赔’案”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终审维持家属的索赔诉求。 

  2010年1月20日,被告刘华驾驶轿车沿盐城市响水县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幸福路与响灌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响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李兰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李兰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兰在医院住院治疗54天,用去医疗费35432.88元。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华、李兰各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兰构成七级伤残。不料,李兰突然于2010年9月因病去世。刘华和某保险公司从此对李兰家属的索赔置之不理。于是,李兰的亲属向响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刘华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8761.8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不服,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残疾赔偿金请求权作为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李兰已经死亡,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

  盐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管受害人实际能活多长时间,其残疾赔偿金是按一定年限计算的,李兰系在鉴定后去世的,不影响其残疾赔偿金的获得。而且李兰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及其家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所要赔偿的正是受害人及其家庭因此而减少或丧失的生活费,故李兰的亲属有权获得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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