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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首例涉外案件审结 电子邮件成为关键证据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网 近日,乌海市首例涉外商事案件在乌海市中级法院审结,法院通过公开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原告Alloys Coke Co.,Inc公司的合法权益。 取证困难,难辨孰是孰非 2008年12月, Alloys Coke Co.,Inc公司经美国海湾贸易公司介绍,授权骆某负责接收山西省某金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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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乌海市首例涉外商事案件在乌海市中级法院审结,法院通过公开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原告Alloys & Coke Co.,Inc公司的合法权益。

  取证困难,难辨孰是孰非

  2008年12月, Alloys & Coke Co.,Inc公司经美国海湾贸易公司介绍,授权骆某负责接收山西省某金属材料厂退还的900多吨锰矿。期间,骆某代为无偿保管,并出具了收据。2009年11月Alloys & Coke Co.,Inc公司给海湾公司发电邮,称有一客户要买锰矿,在与海湾公司协商后,同意授权骆某代为出售锰矿,并将货款直接汇往海湾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之后, Alloys & Coke Co.,Inc公司授权海湾公司不断向骆某发电邮、打电话催问锰矿的销售及货款的收取情况,但骆某一直以种种借口予以推拖。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5日间,骆某对Alloys & Coke Co.,Inc公司及海湾公司的催问一直置之不理。在经过多次函告无果的情况下,Alloys & Coke Co.,Inc公司作为原告向乌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骆某称自己一直以来只与海湾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在接受海湾公司委托后,按照其指令将部分货物出售,并将款支付给了海湾公司指定的乌海市某铁合金有限公司。自己与原告Alloys & Coke Co.,Inc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本案中,由于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原、被告及第三方美国海湾公司之间一直是以电邮、电话等方式进行业务沟通。原、被告双方提供了大量的电子邮件试图证明各自的主张。但电子邮件的传送原理与普通传真电文有所不同,当发送人按下“发送”键后,计算机将邮件分割成若干独立的数据包,传上互联网,再由服务器根据网络传输状况,分别循不同路径发送给接收方的计算机,最后,这些数据包从全世界各地四面八方地循网络,陆续到达接收方的服务器,重新组合成一封完整的、能够让用户阅读的邮件。由于电子邮件具有这种与书面证据完全不同的特点,所以在取证方面存在诸多困难。而原、被告双方又都无法提供直接、有效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被告的行为是否是按照原告的指令进行的,这一系列问题都难以直接认定。

  剥丝抽茧辨真相,电子邮件成关键

  在我国,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案件承办法官千里迢迢赶到北京,委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邮箱中的6封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

  依据鉴定意见和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该院查清了被告骆某与原告Alloys & Coke Co.,Inc以及海湾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被告骆某的行为是按照原告Alloys & Coke Co.,Inc以及海湾公司的指令进行的案件事实。故判决被告骆某给付原告Alloys & Coke Co.,Inc 81吨炉底料和15吨锰矿粉。另外,考虑到本案为无偿委托合同,剩余货物也一直由被告无偿管理,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判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原告Alloys & Coke Co.,Inc承担。

  本案是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该院对此案依法下判,维护了中国司法机关的国际形象,同时也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及认定等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法制网记者 史万森 法制网通讯员 李世超 刘亚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