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周某、李某立功减刑一案正在这里开庭审理。该案是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昨日(7月1日)正式实施后,温州市首例开庭审理的立功减刑案件。 周某,贵州人,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而李某则是因为聚众斗殴锒铛入狱,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人同在温州某看守所服刑。2011年1月18日,周某、李某在与关押在同监室的狱友李甲的交谈中发现李甲隐瞒了重要的犯罪事实:李甲伙同马某及其兄长李乙等三人时分时合,在2010年9月至10月间短短一个余月内在福建、瑞安、永嘉、瓯海等地盗窃北京现代、丰田兰达越野车等12辆,其中本人参与盗窃12次,窃取财物价值240万余元;其兄参与盗窃4次,窃取财物价值65万余元。周某、李某在获悉李甲等人的犯罪证据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顺利将该案侦破。后李甲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兄李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温州中院裁定二人属立功行为,故对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据悉,该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新规定中对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规定必须开庭审理。新规定的出台,打破了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的窠臼,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充分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阳光司法的又一有力举措。 新闻链接: 有开庭审理必要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钟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