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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数万存款被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法院报 本报成都6月7日电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朱新朝 陈敏霞)今天,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因ATM机被安装盗码设备,客户4万余元存款被盗取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工行成都某支行的上诉,维持
人民法院报


  本报成都6月7日电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朱新朝 陈敏霞)今天,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因ATM机被安装盗码设备,客户4万余元存款被盗取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工行成都某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发卡行工行某支行向储户给付41982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田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储蓄卡。2009年5月24日20时5分、22时1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农行成都某支行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设备,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9时35分、21时46分左右,该设备才被犯罪嫌疑人取走。5月25日19时许,田某使用其在工行办理的储蓄卡在农行上述ATM机取款1000元,卡内余额为42049.18元。几天后,田某在查询自己卡上存款时发现仅有67.18元,其余41982元存款已被取走。

  之后田某到发卡行查询得知,其账户内存款是在广州某银行的ATM机上,于5月28日分多次被支取,并收取了异地手续费,共计为41982元。5月30日,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至其起诉时止尚未侦结。

  法院一审认为,田某的银行卡上有“银联”标识,依规定能在有全国银行卡联合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银行进行跨行交易。该案中,农行某支行是工行某支行的代理行,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对外民事责任应由委托方即发卡行承担。田某虽是在农行使用自助银行而发生纠纷,但应以发卡行为合同当事人,其要求农行某支行支付其存款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代理行农行某支行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于2009年5月24日20时5分实施安装行为至田某次日19时取款时止,长达2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觉察,而田某只是在很短的时间里取款,其没有义务在如此短时间内检查ATM机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设备等,故田某对密码的泄露并未存在过错,而发卡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判决支持田某要求发卡行支付41982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发卡行工行某支行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并无任何过错,而代理行在向田某提供取款服务时收取了跨行取款手续费,是因其向客户提供不安全的交易环境而导致田某账户及密码泄露,田某的存款被盗取,损失应由农行某支行承担。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代理行农行某支行提供不安全的ATM机导致田某涉案存款丢失的责任,系其与委托行工行某支行之间形成的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提供安全交易环境是银行应尽之责

  本报记者 王 鑫

  成都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魏云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的银行卡通常是凭密码交易,因此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主要责任义务应在客户。银行卡的章程也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若因持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行不应承担责任。因此银行方若要承担相关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该案中通过ATM机取款有自助银行性质,但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是银行方的应尽之责。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银行方的监控录像等侦查查明,田某在取款时ATM机上已被安放了盗码器,其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因此被盗走,较大数额存款不久之后在外地被盗取。犯罪嫌疑人在涉案ATM机上安装、取走盗码器期间有近23个小时的时间,银行方虽有监控录像等但却毫无察觉,安全隐患一直未被消除,之后也未及时对在此期间交易的客户,尤其是存款数额较大的客户进行必要的提示提醒,以使客户通过更改密码等补救措施来予以防范,因银行方的原因使犯罪嫌疑人顺利得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