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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为无名氏维权的公益诉讼获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法制网 安徽首例为无名氏维权的公益诉讼获判 法制网讯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在得知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为无名氏,无亲属主张相应权益后,积极协调,向明光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作为负责社会救助事务的管理机关,以原告身份诉讼至明光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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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为无名氏维权的公益诉讼获判
 
 

 法制网讯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在得知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为无名氏,无亲属主张相应权益后,积极协调,向明光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作为负责社会救助事务的管理机关,以原告身份诉讼至明光市人民法院,以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民政局接到明光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积极响应及时回函,并于2009年7月13日起诉至明光市人民法院。

 该案庭审阶段,作为原告的明光市民政局与作为被告的王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展就原告是否有主体资格、死者到底是否为无名氏、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明光检察院民行科多次与承办法官协调,辩法析理,以案说法,最终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同。

 近日,本案经明光市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明光市民政局赔偿款11万无(其中精神抚慰金39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支付原告明光市民政局赔偿款72034.11元;被告王小东支付原告明光市民政局赔偿款8003.79元。上述钱款由原告明光市民政局妥善保管。该案在判决中有这样一段话:“原告明光市民政局作为负责社会救助事务的管理机关,为维护死者无名氏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避免‘撞死无名氏白撞’的现象出现,根据明光市检察院的建议,行使法律维权行为,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因此,明光市民政局作为原告起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段话充分肯定了明光检察院民行科在维护死者及其家属权益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此案的判决,是安徽省此类公益案件的首例。该案发生后,明光检察院领导、民行科与公安局交警大队、民政局、法院沟通协调,达成相关工作机制。这一机制使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有章可询,打开了此类公益案件维权的新通道,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敞开了一扇公平正义入法入理的大门。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