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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院长建议: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大河网 存在问题的审判,不仅引起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为了强化法官的办案责任意识,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法官办理错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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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问题的审判,不仅引起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为了强化法官的办案责任意识,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法官办理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统一错案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程序,建立‘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
 

  张立勇说,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规定了应对法官给予惩戒的各种禁止性行为,同时规定了各种处分种类,但是并未规定处分的权限和程序。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但在《追究办法》实施过程中,对错案的理解与界定、追究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追究程序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等方面,规定得较为简略,导致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没有有效贯彻。

  “应当建立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对于办了错案的法官,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张立勇说,对于发现的可能构成错案的线索,即使被调查对象已经退休,仍要接受组织调查,对于明确认定为错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张立勇提出,首先要明确错案追究的对象和重点。应当追究责任的错案,是指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采取强制措施、裁决错误,经依法纠正的案件。造成错案的过错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办案中的其他过错行为,如超期审理、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泄露审判秘密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列入过错责任追究范围。错案追究应当明确追究重点,对于错案中涉及的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直至清理出法官队伍。

  其次,要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要明确院长、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对错案承担的责任。合议庭成员在合议案件时要明确表示意见,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主管院长、庭长在签批案件法律文书时,要认真审查,从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全面把关;审委会讨论案件时,要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每个审委会委员要明确地表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记录在案。对于经过认定属于错案的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承办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同意错误意见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主管院长直至审委会委员的责任。

  再者,要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包括错案的发现、调查、评议、处理决定、公布与执行等程序。重点是如何发现错案、由谁组织调查错案、怎样追究错案。应明确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其认为办了错案的法官所在法院提出错案责任追究申请,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错案责任追究申请,避免法院内部通过再审、改判等形式阻止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