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社会经纬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河北肇事车遇天价停车费 两年停车费要价8.8万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燕赵都市网 河北肇事车遇天价停车费 两年停车费要价8.8万 本报驻承德记者尉迟国利 文/图 2009年,兴隆一辆半挂车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半挂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由当地交警部门指定到一家停车场停放。至2011年12月末,
燕赵都市网


河北肇事车遇天价停车费 两年停车费要价8.8万

 


 

本报驻承德记者尉迟国利 文/图

  2009年,兴隆一辆半挂车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半挂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由当地交警部门指定到一家停车场停放。至2011年12月末,这场交通肇事官司最终处理完,挂车车主到停车场准备提车时,对方却告之要缴纳8.8万元的停车费。车主强烈质疑天价停车费。

  汽车肇事被交警指定停放

  据车主人王先生介绍,他是兴隆县人,几年前买了一辆挂车雇人跑运输。2009年12月27日15时50分许,司机驾驶冀HK5018挂冀H5275号半挂车沿251省道自西向东行驶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岭下村路段时,半挂车准备超前方行驶的摩托车时,因摩托车突然左转弯而发生事故,最终造成摩托车上一人于次日医治无效死亡,摩托车车主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半挂车司机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负有次要责任。

  车主王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青龙交警大队将半挂车指定到了一家停车场停放。

  王先生介绍说,因对赔偿有异议,双方打起了官司,青龙法院对半挂车进行了就地封存。由于伤者病情一直未好,官司一直打到2011年12月份才宣告结束。

  停车近两年费用竟达8.8万

  2011年11月29日,青龙法院出具了(2011)青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裁定书,半挂车扣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交警大队,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半挂车保全,由青龙交警大队协助执行。

  王先生拿着民事裁定书,找到了青龙交警大队,2011年12月1日,青龙交警大队开具了肇事车辆放行通知单。记者在这张通知单上看到,存车时间为2009年12月27日,存车时间近两年。

  王先生拿着民事裁定书和放行通知单找到了一家修理厂要求对方放车。王先生回忆说,修理厂的会计经过计算,告之他们需缴纳停车费用8.8万元。

  王先生对如此高的停车费颇为费解,要求对方提供收费依据,但对方却并未提供。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对方仍然索要5万元的停车费。

  物价局并未批过收费许可

  2011年12月28日,记者来到了这家修理厂。记者在这里并没有看到厂名,在一间办公室里,记者通过查看其为修车人开具的发票显示,这家修理厂名叫青龙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记者说明来意后,一位林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停车自有标准,但到底是什么标准并没有向记者出示,并称“我们已经给了他们优惠。”面对记者修理厂怎么还能停车收费的疑问,对方称停车场也是他们修理厂的一部分。这位林姓负责人在和记者交谈了几句话后,便离开了办公室。

  随后,记者来到了青龙物价局。据该局的副局长张树军介绍,中兴修理厂的停车场他们并未审批过,也未对其发过收费许可证。张树军介绍说,去年省里有文件要求,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行单位承担,对此,物价部门曾对交警进行过检查,发现他们的确不再收取费用。至于车辆停在个人的停车场,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也没有文件依据,属于市场行为,“你占了人家的地方,就应当给人家钱。”该局检查所的高所长如此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