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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杀婴案”嫌犯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王硕】
发布时间:2015-07-17
摘要:16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备受关注的“火锅店男婴被抱走杀害案件”,因被辞退而泄愤杀害10月大婴孩的王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4年6月3日,嘉兴市警方接到报警称,嘉兴市区川福火锅城一名10个月大的男婴被人抱走。当晚,警方在嘉兴红旗大桥

  16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备受关注的“火锅店男婴被抱走杀害案件”,因被辞退而泄愤杀害10月大婴孩的王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4年6月3日,嘉兴市警方接到报警称,嘉兴市区川福火锅城一名10个月大的男婴被人抱走。当晚,警方在嘉兴红旗大桥附近的绿化丛中发现了失踪婴儿,身上有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抱走男婴系因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骨开放性骨折,脑挫裂伤,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天一名男子进入火锅城,在候客区的沙发上逗男婴玩耍,随后,男子抱起孩子,从火锅城后门离开。案发第二天凌晨,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系火锅城前员工,于事发两天前被辞退,而男婴系店主妻弟的儿子。警方审讯中,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因不满被辞退,为泄愤将男婴抱走并杀害。

  王某系四川省内江市人,46岁,2004年11月10日因犯纵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庭审中,王某翻供辩称自己没有杀人,不清楚案发当天发生的事情。法院根据证人证言、证物和监控视频等审理查明,男婴系被王某所杀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差,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833932.5元。

  庭审现场,王某没有当庭提出上诉。(记者周竟 裘立华)

责任编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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